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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1 22: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50043256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畜牧目/畜牧行政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含有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或清除處理
    機構資源化產品,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但依其他法令規
    定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或事業廢
    棄物再利用產品,不在此限。


二、反芻動物之肉塊、肉骨粉、肉粉、骨粉、血粉、油粕、油脂、內臟
    及其他屠體,不得使用於反芻動物之飼料。


三、輸入之動物性循環原料。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