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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獎勵工作績優人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962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考核培訓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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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獎勵本部工作績優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本部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與聘任、
    聘用、僱用及約僱之人員。


三、本部現職人員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ㄧ者,得獲選為工作績優人員: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經
      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行
      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四、本部工作績優人員之獎勵,於每年八月辦理一次。
    本部年度預算員額數每滿五十人,得獎勵二人。但有特殊狀況,報經
    本部部長同意後,不在此限。
    工作績優人員之獎勵,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同一事
    蹟不得重複獎勵,並以未曾獲選為最近三年本部工作績優人員或當年
    度本部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五、本部各單位應於本部人事處通知之期限前,填具工作績優人員推薦表
    (如附件),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審慎推薦符合第三點規定之所屬人
    員,送本部人事處彙辦。
    本部人事處彙整各單位依前項推薦之人選後,應簽請召開本部甄審暨
    考績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陳請首長核定。


六、經核定為工作績優人員,由本部擇期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幀及新臺
    幣五千元等值獎品。


七、於本部工作績優人員推薦、審議及核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獲選為工作績優人員;其已發給獎狀及獎品者,本部應註銷獲選
    資格及獎狀:
  (一)使用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
  (二)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三)獲選為工作績優人員前一年或當年度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八、本部辦理工作績優人員獎勵所需經費,在本部相關經費項下核實勻支
    。


九、本部所屬機關(構)得視預算,比照本要點辦理工作績優人員獎勵。但
    機關(構)年度預算員額數未滿五十人者,獎勵人數不得超過二人。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