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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營糧食輸入或加工業務應記錄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之規模及其應記錄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31093504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農糧目/稻作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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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糧食管理法第11條第2項

一、經營糧食輸入或加工業務達下列規模者,應記錄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
    :
  (一)經營糧食輸入業務者:前一年度輸入糧食數量累計達二十公噸以
        上,或當年度單一批次輸入糧食數量達二十公噸以上。
  (二)經營糧食加工業務者:具備糧食加工廠,且完成工廠登記。


二、經營糧食輸入業務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記錄之糧食供應來源及
    流向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供應來源資料:品名、產地、輸入日期、供應者名稱、進口數量
        、批號、存放倉庫。
  (二)流向資料:品名、產地、銷售日期、銷售對象名稱、銷售數量、
        批號、出貨倉庫。但銷售對象為末端消費者,免逐筆記錄流向資
        料。


三、經營糧食加工業務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記錄之糧食供應來源及
    流向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供應來源資料:品名、產地、購進日期、供應者名稱、數量、批
        號、存放倉庫。但逕向農民收購糧食者,免逐筆記錄供應農民之
        姓名及數量。
  (二)流向資料:品名、產地、銷售日期、銷售對象名稱、銷售數量、
        批號、出貨倉庫。但銷售對象為末端消費者,免逐筆記錄流向資
        料。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