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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5: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有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例經確診者,其三公里內,鴨、鵝以外之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應檢附獸醫師簽署之健康證明書,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4147094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動植物防檢疫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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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廢止本會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農防字第一零四一四七零八二五號公告「
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有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例經確診者,其三公
里內,鴨、鵝以外之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應檢附獸醫師簽署之健康證
明書(如附件 1),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但
飼養規模未達三千隻者,得檢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出具,經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簽署核准之切結書(如附件
 2),代替健康證明書」,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十二時
生效。


依  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