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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飼料詳細品目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30043530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畜牧目/畜牧行政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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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飼料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修正「飼料詳細品目」。

一、植物性飼料:
  (一)大豆粕、花生粕、菜子粕(餅)、棉子粕(餅)、脫脂米糠、輸入飼料
      用米糠、麩皮、玉米粉、植物油脂。
  (二)植物油脂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應取得輸入登記證,始
      得輸入;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應取得製造登記證,始得製造。


二、動物性飼料:
 (一) 魚粉、魚溶漿(粉)、混合魚溶粉、飼料用全脂乳粉、飼料用脫脂乳
      粉、飼料用乳清粉、肉骨粉、羽毛粉、動物油脂。
 (二) 動物油脂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應取得輸入登記證,始
      得輸入;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應申請製造登記證,始得製造。


三、補助飼料:
    供乳牛、肉牛、羊、豬、兔、雞、火雞、鴨、鵝、魚(觀賞用魚除外)
    、蝦、蟹、蛙及貝類食用之飼料用礦物質、飼料用維生素、飼料用氨
    基酸及綜合性飼料用補助飼料。


四、配合飼料:
    供乳牛、肉牛、羊、豬、兔、雞、火雞、鴨、鵝、魚(觀賞用魚除外)
    、蝦、蟹、蛙及貝類食用之配合食料及濃縮飼料。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