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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0: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限制歐來金得(Olaquindox)、洛克沙生(Roxarsone)、待美嘧唑(Dimetridazole)、羅力嘧唑(Ronidazole)、卡巴得(Carbadox)及胺苯亞砷酸(Arsanilic acid)等六種動物用藥品之使用方法、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31471965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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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歐來金得(Olaquindox)、洛克沙生(Roxarsone)、待美嘧唑(
  Dimetridazole)及羅力嘧唑(Ronidazole)等四種動物用藥品,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但專
  供觀賞動物疾病治療使用之待美嘧唑(Dimetridazole)及羅力嘧唑
  (Ronidazole),不在此限。


二、卡巴得(Carbadox)及胺苯亞砷酸(Arsanilic acid)等二種動物用
  藥品,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禁止作為含藥物飼料添加物
  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