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協助黃金廊道核心區 (附圖之
區位 A ) 之農民耕種轉型,確保農民收益兼顧國土安全,輔導農民
造林,厚植森林資源,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適用本作 業規範之農地:
(一)範圍:指位於雲林縣台78線與高鐵交接處見方三公里 (如附圖之區
位 A ) 。
(二)優先順序如下:
1.曾於九十八年至一百零一年第一期作種植水稻者。
2.符合本會農糧署調整耕作制度活化休耕地計畫之八十三年至九十
二年基期年中任何一年當期作種稻或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契約蔗
作或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
有案者。
3.前二目以外之農地。
三、適用本作業規範之農地之最小面積應達零點五公頃以上。但有下列情
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 與經核准造林有案之造林地相毗鄰,且面積合計達零點五公頃以上
之單筆土地。
(二) 兩筆土地間隔有公共交通道路或溝渠,且面積合計達零點五公頃以
上。
前項土地為數宗者,應相毗連。
四、依本作業規範造林之期間為二十年。
五、辦理方式:
(一) 受理期間:每年三月底。
(二) 申請人應填具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平地造林給付及苗木申請單 (格
式一) ,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1.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但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
者,得免附。
2.國民身分證影本。法人應檢附政府立案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3.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具有二十年以上之他項權利證明或
租賃期間二十年之租約證明文件。但承租國有或公有土地者,不
在此限,應另檢附出租機關同意造林之文件。
4.切結書(格式二)。
5.共有土地如非屬全體共有人聯名申請造林者,應檢附共有人之同
意書或分管協議書。同意書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
計算。
(三) 申請人向農地所在地鄉、鎮公所 (以下簡稱公所) 申請,經公所審
核資格無誤、彙整資料並於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平地造林審查表內
填註審查意見,經初審通過後,轉請雲林縣政府現場勘查,經認符
合規定者,予以核准。
六、造林樹種及栽植基準:
(一) 樹種:小葉南洋杉、臺灣櫸、烏心石、光蠟樹、樟樹、臺灣相思樹
、青剛櫟、印度紫檀、桃花心木、楝樹、杜英、黃連木、楓香、無
患子、毛柿、台灣欒樹、阿勃勒、福木、茄苳,其第十一年以後樹
高基準如附表。
(二) 株數:第一年每公頃須栽植一千五百株。
(三) 栽植時與鄰近作物生產區之鄰接地帶應保留三公尺之緩衝帶。
(四) 淹水地區整地時宜造畦,以避免林木根部長期泡水。
(五) 同一造林地可混植第一款之樹種,並應避免樹種間競爭,對林木生
長產生不良影響。
七、苗木配撥:
(一) 農地所在地公所審核後,彙整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平地造林苗木申
請具領清冊(格式三)送雲林縣政府。再由雲林縣政府配合造林季
節函請本會林務局統一配撥苗木,並於接獲苗木後,通知申請人限
期領取苗木。
(二) 申請人接到苗木配撥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並迅即全數栽植。
未於限期內提領苗木者,視為放棄。
(三) 申請人於前三年得自備苗木參與平地造林,政府不再提供苗木補助
費。
(四) 各樹種苗木配撥數量須視當年度苗木培育情形提供。
(五) 同一造林地造林前三年得申請免費苗木,第四年起政府不再提供苗
木,且不得自備苗木補植。但因病、蟲害、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
素並經雲林縣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造林情形經公所檢測後,應登入造林登記及檢查紀錄卡 (格式四) ,
其符合下列規定者,每年每公頃核發新臺幣十二萬元。申請人於申請
造林給付前已領取第一期作轉契作補貼或給付者,核發九萬元。造林
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
(一) 栽植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土地,且不得矮化
、嫁接、塑型、移植。
(二) 造林人得視林木實際生長狀況撫育管理林分密度 (林木生長在土地
上之分布及株數) 。並應符合下列最低林木成活株數及樹高基準:
1.第一年至第六年林木成活株數達一千零五十株以上。
2.第七年至第十年林木成活株數達九百株以上。
3.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林木成活株數達七百五十株以上且樹高須符
合規定。
4.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林木成活株數達六百株以上且樹高須符合規
定。
(三) 核准造林範圍內無其他設施或農、雜作物。
各公所應編製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平地造林提領清冊 (格式五) 送雲
林縣政府,由雲林縣政府核發造林給付。
九、檢測不符合前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者,當年不核發造林給付。造林前三
年連續二年檢測不合格,或第四年起檢測不合格者,雲林縣政府應廢
止造林給付。
造林未滿二十年,申請人中途放棄者,報經公所轉請雲林縣政府廢止
造林給付。
經廢止造林給付者,無須返還已領取之給付。
十、經依前點廢止造林給付者,不得再次依本規範申請。
十一、造林地於核准造林給付期間發生所有權移轉或租賃契約終止情形,
造林給付領取人應主動通知公所,由該土地繼受人出具同意書,繼續
參與造林並辦理變更手續。
十二、執行經費由行政院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院臺農字第一○二○○
七一五三五號核定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 (102 - 109 年度
) 編列經費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