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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6: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藥試技字第113453088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試驗改良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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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技術服務費用項目如下:
一、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託辦理試驗、研究、
    檢測、鑑定及藥毒物分析用標準品供應之費用。
二、本所試驗、研究、檢測、鑑定報告書發給之工本費及翻譯費。
三、本所辦理教育訓練及測驗之費用。


第 3 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試驗、研究、檢測、鑑定等技術服務費用,依下列規定
計收:
一、費用額度應依試驗、研究、檢測、鑑定項目及其費額表 (如附表一)
    費額計收。
二、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工時、租用農地、補償地
    上物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增加標準程序外之試驗、研究與檢測,得依增加之規劃、設計與執行
    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四、定有時程之服務項目,因可歸責於委託單位之事由,致延長時間或有
    占用農場、實驗室設備之情形,得依實際狀況加收費用。


第 4 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研究、檢測、鑑定等技術服務,應提供中文
報告書,每件每項目二份,不收取工本費。
前項服務需提供英文報告書者,依中文報告書 (不含附件) 字數計收翻譯
費,每一千字計收新臺幣三千六百元,每份報告書計收製作工本費新臺幣
一百零五元,超過二十頁者,每頁加收二元製作工本費。
前二項中文、英文報告書之加發,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百零五元,超
過二十頁者,每頁加收二元製作工本費。


第 5 條
本所接受委託配製藥毒物分析用標準品之費用,應依標準品供應項目及其
費額表(如附表二) 費額計收。


第 6 條
本所提供教育訓練與測驗等技術服務之費用,依教育訓練測驗項目及其費
額表 (如附表三) 費額計收。


第 7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或為推動公務需求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