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糧食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華民國輸出入
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1006. 10. 00. 00-0「稻榖」、1006.
20. 00. 00-8「糙米」、1006. 30. 00. 90-7「其他全碾或半碾白米
,不論是否磨光」、1006. 30. 00. 10-4「糯米」及1006. 40. 00.
00-4「碎米」等五項貨品限制輸出,貨品同意輸出總數量為五萬公噸
,並按申請出口順序審查辦理。出口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日
之次日起二個月。
二、前點所定期間內,向本會申請出口並經同意者,除不可抗力或有不可
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外,其同意出口數量未於出口同意文件有效期限
內出口或未於期限內申請廢止並註銷同意文件者,自查證屬實之日起
算一年內,不予核發其申請出口同意文件。
一、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華民國輸出入
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1006. 10. 00. 00-0「稻榖」、1006.
20. 00. 00-8「糙米」、1006. 30. 00. 90-7「其他全碾或半碾白米
,不論是否磨光」、1006. 30. 00. 10-4「糯米」及1006. 40. 00.
00-4「碎米」等五項貨品限制輸出,貨品同意輸出總數量為五萬公噸
,並按申請出口順序審查辦理。出口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日
之次日起二個月。
二、前點所定期間內,向本會申請出口並經同意者,除不可抗力或有不可
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外,其同意出口數量未於出口同意文件有效期限
內出口或未於期限內申請廢止並註銷同意文件者,自查證屬實之日起
算一年內,不予核發其申請出口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