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及依據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法規資料公開,鼓勵民間加值運用本
部公開之政府法規資料,活化政府資料應用,發展行動化應用及創新
服務應用價值,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及
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第七點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二、授權方式及範圍
(一)本規範所稱之公開資料,係指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
.moj.gov.tw/)(以下簡稱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集中公
開列示之法規資料。
(二)本部以非專屬授權之方式,授權申請者於授權使用期間內,以重製
、改作、編輯或為其他加值應用方式,開發其他產品或服務(以下
簡稱加值衍生物),提供公眾使用。
(三)本部公開資料之智慧財產權仍歸本部所有,除依本規範所約定之方
式進行加值應用外,非經本部事前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任意重製
、改作、編輯、散布或轉讓。
(四)申請者於本部授權使用期間內利用本部公開資料,本部不收取任何
費用。
(五)授權使用期間屆滿時,當然終止授權,申請者如需續用,應於授權
使用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續用申請(附件一)
,本部有權依據申請者之使用狀況,並斟酌公共利益之維護,准駁
續用之申請。
三、取得公開資料申請作業
(一)申請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有戶籍之自然人及依據我國法律所設
立之本國、外國法人,得依本規範向本部申請提供公開資料。
(二)申請程序
申請者應填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使用申請表」(附件一)
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查同意後,
將配賦一組帳號及密碼,供申請者於授權使用期間內,逕至本網站
「公開資料下載」區下載本部所提供之公開資料。本部有權審查申
請之理由、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斟酌公共利益之維護,准駁
申請者之申請。
四、申請者應遵守事項
(一)申請者應遵守本規範及本部於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公告之
相關事項。
(二)為確保本網站資訊服務之穩定性及資源使用之公平性,申請者應遵
守本部於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規定之下載頻率及連線方式
。
(三)申請者使用本部公開資料,不得以違背法令、違反公序良俗、誤導
社會大眾、有侵害本部利益之虞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
(四)申請者開發之加值衍生物應以適當方式註明係由本部授權,並加註
資料來源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
」。
(五)申請者利用本部公開資料所完成之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
Application; Mobile App)加值衍生物,應配合本部需求,嵌入「
行動電子化政府服務推播元件」,以串連其他機關之服務,共同整
合推廣政府服務。
(六)申請者應將加值衍生物無償提供本部及所屬機關使用,並同意回饋
相關之應用成果,無償供本部參考,並同意配合本部需求辦理政策
或活動宣導。
(七)申請者利用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之開放資料,如發現資料錯
誤或遺漏,應通知本部修正,且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
前回報半年度每月使用加值衍生物之相關應用成果統計資料(附件
二),未按時回報者,本部得隨時終止申請者之使用授權。
(八)非經本部事前書面同意,申請者不得將本部公開資料再授權、轉移
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取得、利用。
(九)申請者如欲變更申請使用之目的或範圍,應以書面向本部提出變更
申請(附件一),經本部審查同意後,其授權期間仍維持原核准之
使用授權期間。
(十)申請者加值利用本部公開資料,因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受有損害,
應由申請者負其責任;若造成本部受有損害,申請者亦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五、終止授權情形及賠償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隨時終止全部或部分公開資料之使用授
權,並停止供應公開資料,申請者不得異議,亦不得向本部請求任
何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
1、申請者違反第四點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
2、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本部認為繼續提供公開資料供申請
者加值使用,不符合公共利益。
3、經本部授權使用之公開資料,事後發現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
、隱私權或其他法令。
(二)申請者於授權使用期間屆滿,未申請續用,或申請續用授權未獲本
部同意,當然終止授權,不得繼續利用本部公開資料。
(三)申請者於授權使用期間內,以書面主動告知停止使用者,終止授權
。
(四)申請者因違反第四點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經本部終止授權,於本
部終止授權之日起半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利用本部公開資料。
(五)終止授權後,申請者不得再繼續利用本部公開資料,且應停止供應
由本部公開資料所開發之加值衍生物,若有致生損害於本部者,亦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本部責任限制
(一)本網站公開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
,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所公布之文字有所不同,仍應以各法規主管
機關所公布之資料為準。
(二)本部如因過失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或設備故障、檢修、保養
、停用,致無法繼續提供申請者公開資料者,縱申請者受有損害或
損失,本部不負賠償或補償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