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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受託辦理茶葉品質檢驗及鑑識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茶改頂字第1093409415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試驗改良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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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檢驗茶葉無機成分元素分析,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七千元。


第 4 條
檢驗茶葉香氣成分分析,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第 5 條
檢驗茶葉兒茶素及咖啡因含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五千五百元。


第 6 條
檢驗茶葉含水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第 7 條
檢驗茶葉γ-胺基丁酸含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第 8 條
檢驗茶葉茶胺酸含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第 9 條
檢驗茶葉可溶分,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六百元整。


第 10 條
檢驗茶樹品種DNA分子標誌鑑定,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第 11 條
辦理茶葉感官鑑識,每樣品鑑識費用新臺幣三千元。


第 12 條
委託進行茶葉品質檢驗及鑑識者,須先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
以下簡稱本場)聯繫填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受託辦理茶葉品
質檢驗及鑑識表」,並完成相關費用繳納之程序後,始得進行檢測。


第 13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1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