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檢驗茶葉兒茶素及咖啡因含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五千百元。 第 3 條 檢驗茶葉含水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第 4 條 檢驗茶葉可溶分,每樣品費用新臺幣六百元。 第 5 條 辦理茶葉感官鑑識,每樣品費用新臺幣三千元。 第 6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