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檢驗茶葉無機成分元素分析,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七千元。
第 4 條
檢驗茶葉香氣成分分析,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第 5 條
檢驗茶葉兒茶素及咖啡因含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五千五百元。
第 6 條
檢驗茶葉含水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第 7 條
檢驗茶葉γ-胺基丁酸含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第 8 條
檢驗茶葉茶胺酸含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第 9 條
檢驗茶葉可溶分,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六百元整。
第 10 條
檢驗茶樹品種DNA分子標誌鑑定,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第 11 條
辦理茶葉感官鑑識,每樣品鑑識費用新臺幣三千元。
第 12 條
委託進行茶葉品質檢驗及鑑識者,須先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
以下簡稱本場)聯繫填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受託辦理茶葉品
質檢驗及鑑識表」,並完成相關費用繳納之程序後,始得進行檢測。
第 13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1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