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款。
公告事項:附修正「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1份。
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修正規定
一、本管制措施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九款規定訂定之。
二、禁止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但為供國內教學或科學研究用,經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意外捕獲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者,不論其尚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
放回海中,並依第三點規定通報。
三、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我國沿近海域意外捕獲大白鯊、象鮫或巨口鯊
時,應於返港後一日內,填具「意外捕獲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通報
表」(如附件),以傳真方式向下列機關(單位)通報:
(一) 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漁業主管單位。
(二) 本會漁業署(傳真電話:(○二)二三三二七五三六)。
四、曾捕獲大白鯊、象鮫或巨口鯊之漁船應接受本會指派之觀察員隨船進
行觀察作業。
前項經指派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作業漁船之漁業人、船長及船員應遵
行下列事項:
(一) 依本會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及送返觀察員。
(二) 提供觀察員在漁船上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住宿、衛生
設備、醫療與執行任務所需之空間、設備及資料。
(三) 於觀察員登船時,船長應向觀察員說明漁船之作息方式、安全
維護及漁船設施,並將觀察員上船執行任務之事實,通報全船
人員知悉。
(四) 提供並協助觀察員獨立使用衛星電話或單邊帶無線電話(SSB)
等通訊設備。
(五) 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就有關觀察任務事項所為之詢
問,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六) 協助觀察員蒐集漁獲樣本。
(七) 簽署觀察員執行任務所得之資料或所作之紀錄,如對紀錄內容
有不同意見時,得附記其意見。
(八) 船長應確保觀察員安全,漁船遇有緊急危難時,應予特別照護
及給予避難協助。
五、違反第二點第一項規定,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者,依本法第六
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未依第三點規定通報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漁業人及
漁業從業人各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依第四點第一項規定指派之觀察員隨船進行觀
察作業,或違反同點第二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
漁業人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
以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漁業人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
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