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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0: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兩岸農業政策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1010011759號 函
法規體系: 國際事務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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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研商策定兩岸農業交流與合作
    政策,特設兩岸農業政策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兩岸農業交流與合作政策之審議、規劃、協調及整合。
 (二)兩岸農業協議之策劃、協商、執行及因應之審議。
 (三)兩岸農產貿易管理及市場拓銷政策之審議。
 (四)兩岸農業投資管理政策之審議。
 (五)兩岸農業產業、技術、防疫檢疫(檢驗)等交流及農業智財權管
       理政策之審議。
 (六)兩岸農業人士交流政策之審議。
 (七)緝獲大陸走私農產品之處理原則之審議。
 (八)兩岸農業中長期、年度交流及合作計畫之審議。
 (九)大陸農情之蒐集及研析。
 (十)其他兩岸農業有關之重大案件審理及糾紛處理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外,另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主任秘書。
 (二)企劃處處長。
 (三)畜牧處處長。
 (四)輔導處處長。
 (五)國際處處長。
 (六)科技處處長。
 (七)農田水利處處長。
 (八)農糧署署長。
 (九)漁業署署長。
 (十)政風室主任。
 (十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
 (十二)林務局局長。
 (十三)水土保持局局長。
 (十四)農業金融局局長。
 (十五)主任委員指定或聘請之人員。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企劃處處長兼任。


五、本小組幕僚工作由企劃處經濟研究科辦理,各相關機關(單位)處理
    大陸事務人員協辦。


六、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並得邀請產、官、學界相關專業人員列
    席。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報請主任委員核定後,依行政程序分行有關機關(單
    位)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與受邀列席會議之學
    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