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漁船,包括作業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
三、漁船赴海盜可能活動海域作業,禁止通過或進入以下海盜頻繁活動之
海域範圍:自肯亞東岸沿南緯 4 度向東延伸至其與東經 44 度交會
處(A 點),再向東北方延伸至北緯 0 度(赤道)、東經 49 度交
會處(B 點),再延伸至北緯15度、東經 61 度交會處(C 點),再
沿北緯 15 度向西至葉門東岸(如附件)。
四、違反前點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十條處漁業人及船長收回漁業執照、幹
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
銷其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