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本會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農授漁字第○九五一三二一六三一號、九十五 年八月十六日農授漁字第○九五一二二二四七五號及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農授 漁字第○九六一三二○六三五號有關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 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解釋令,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