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人工飼養鴕鳥為家禽。 二、飼養規模達二十隻以上之鴕鳥養殖場應辦理畜牧場登記。 三、人工飼養鴕鳥之主要畜牧設施,包括禽舍、管理室、死廢禽或孵化廢 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防疫消毒設施及畜禽停棲場或 運動場,其設置面積為每隻鴕鳥十六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