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議本會研發成果之管理與運
用,及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所
定執行單位應報本會同意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設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以下簡稱智審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研發成果擬申請智慧財產權(國內新型專利、國內植物品種
權與著作權除外)及終止智慧財產權維護事項。
(二)審議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三)審議非本會或所屬機關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之評鑑及其績效。
三、智審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與所屬機關
人員及會外專家、學者派(聘)兼之,並指派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四、智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法
定員額內調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智審會幕僚業務。
五、智審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派(聘)兼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智審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或所屬機關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
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六、智審會視業務需要舉行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提案機關(單位)之首長(主管)或其代理人於審議該機關(單位)
案件時應列席。
非屬智審會成員、各審議事項報告人及相關業務人員,不得與會;如
因特殊原因需列席智審會會議,須先徵得主席同意。
七、出席會議之成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應簽署保密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