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1 22: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41720071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利本會林務局處理其經管已無繼續營林必要之國有林地,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本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以下簡稱國有林地),其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林管處)檢討已無法復育造林,並符合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得依國有財產法及其相關規定所定程序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一、訂有租約作建築或附屬用地使用(含擴大使用租約約定以外土地)。
二、訂有租約作水田、旱地使用。
三、作寺廟、教堂使用。
四、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地方發展需要報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定之農業專區。
五、其他已無法恢復營林者。
前項所稱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之評估指標查核,如附表。


第 3 條
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之國有林地屬保安林者,應先依森林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辦理。


第 4 條
經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國有土地,由林管處會同國有財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或分處,辦理土地移交接管及其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事宜。


第 5 條
本會函報財政部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林管處應即將相關圖冊送本會水土保持局辦理劃入山坡地範圍作業,並於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後,辦理公用財產產籍異動及修正事業區圖。


第 6 條
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程序,應依本要點及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附表

           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評估指標查核表

一、查核項目如下:

查核項目

查詢結果及限制內容

備註

1.        是否位屬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劃定之特定水土保持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2.        是否位屬水土保持局公告之土石流潛勢溪流範圍內

□是 □否

限制內容:

 

3.        是否位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十九條指定之自然保留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4.        是否位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第一項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5.        是否位屬國家公園法第十二條劃分之生態保護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6.        是否位屬河川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劃定之河川區域

□是 □否

限制內容:

 

 

7.        是否位屬地質法第五條劃定之地質敏感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8.        周邊地區林地歷年有否發生災害

□是 □否

限制內容:

 

 

二、查核結果:

  □符合

  □不符合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