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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嘯災害應變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001311499號 函
法規體系: 漁業目/企劃及漁民輔導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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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建立本會及所屬機關(單
  位)海嘯應變機制與強化海嘯災害處理能力,成立本會海嘯災害緊急
  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降低災害損失,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小組之組成,依本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開設時機及開設地點:經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內政部開
  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本會應配合開設本小組,展開應變事宜;本
  小組開設地點在本會。


四、本小組機關(單位)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畜牧處:辦理畜禽產業海嘯應變措施與災情蒐集彙整、評估、處理
   、救助及報告等事宜。
(二)輔導處:辦理農、林、漁、牧業海嘯災害救助、補助等事宜。
(三)農田水利處:辦理有關農田水利設施海嘯應變措施與災情蒐集彙整
   、評估、處理及報告等事宜。
(四)統計室:辦理農業災情彙整、統計及報告等事宜。
(五)政風室:彙整本會及所屬機關(單位)人員傷亡情形。
(六)秘書室:彙整本會及所屬機關(單位)辦公廳舍災損情形,並蒐集
   海嘯發展相關資料。
(七)漁業署:負責本小組幕僚作業及辦理漁業海嘯應變措施與災情蒐集
   彙整、評估、處理、救助及報告等事宜。
(八)農糧署:辦理農糧產業海嘯應變措施與災情蒐集彙整、評估、處理
   、救助及報告等事宜。
(九)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理動、植物病蟲害防疫應變、搜救犬專案檢
   疫,與災情蒐集彙整、評估、處理及報告等事宜。
(十)林務局:辦理林業海嘯應變措施與災情蒐集彙整、評估、處理及報
   告等事宜。
(十一)水土保持局:辦理農村社區海嘯應變措施與災情蒐集彙整、評估
   、處理及報告等事宜。
(十二)農業金融局:辦理農、林、漁、牧業海嘯災後重建之低利貸款及
   利息補貼等事宜。


五、災前預防
(一)依內政部所定震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配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等相關機關建置海嘯潛勢資料庫、進行海嘯潛勢分析等研究。
(二)強化本會主管之重要農、林、漁、牧、水土保持、漁港堤防等設施
   耐海嘯能力及緊急搶通修機制,並定期維護;該等設施屬地方政府
   主管者,本會得視地方政府之需求,提供協助。
(三)建立與各相關機關(單位)間預警通報及災情蒐集聯繫機制。
(四)建立漁業廣播電臺及漁業通訊電臺等海嘯警報傳遞機制。
(五)建立儲備糧緊急供應機制。
(六)策劃督導本會所轄位於海嘯潛勢區域之機關與公(民)營事業機構等
   ,辦理海嘯緊急應變演練或宣導,分工如下:
  1.漁會(信用部以外)、養殖協會、第一類漁港:漁業署
  2.農會(信用部以外)、休閒農場:輔導處
  3.農田水利會:農田水利處
  4.農業金融機構(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農業金融局
  5.森林遊樂區、平地森林園區:林務局
  6.畜牧場:畜牧處
  7.儲糧設施:農糧署
  8.其他:依權責分工辦理


六、災害應變
(一)辦理緊急通報作業:
  1.對地方政府及農、漁民(業)團體通報:以複式多元將海嘯警報傳
   達可能受災地方政府農、漁業機關(單位)或當地農、漁民(業)
   團體,請其協助轉達當地農、林、漁、牧從業人員(含外籍船員及
   大陸船員)及養殖業者,配合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進行
   緊急應變與避難。
  2.對海上作業漁船通報:透過漁業廣播電臺及漁業通訊電臺通知各式
   漁船,採取在不危及航行及生命安全原則下,立即收妥漁具,儘量
   向外海水深充裕、開闊海域避難,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另有指示者
   ,依其指示辦理。
  3.對在漁港停泊漁船通報:透過地方政府或漁會轉知漁業從業人員,
   採取在應變時間許可原則下,立即完成整補作業後出港避難,或漁
   船(筏)採加強纜繩拉緊固定等相關措施,其餘港內人員儘速撤離
   至地方政府所指定之避難地點或地勢較高之安全場所。但中央或地
   方災害應變中心另有指示者,依其指示辦理。
(二)海嘯侵襲時之應變處置:
  1.漁業廣播電臺及漁業通訊電臺應密切注意海上漁船通聯訊息,將相
   關災情以最迅速方式通報本小組及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海岸
   巡防署等搜救單位前往搜救。
  2.本小組接獲相關災情時,迅速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行政院國家
   搜救指揮中心、海岸巡防署及地方災防單位等搜救單位前往搜救。
  3.本會公務船舶,在應變時間許可下,立即完成整補作業後出港應變
   。
  4.海嘯危及本會及所屬機關(單位)建物及人員安全時,本會人員立即
   配合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採取避險措施。
(三)海嘯侵襲後之應變處置:
  1.海嘯警報解除前:
   漁業廣播電臺及漁業通訊電臺應持續廣播,並請農、漁民(業)團
   體利用各種通訊工具向農、漁民宣導,持續配合中央或當地地方政
   府災害應變中心之避險措施。
  2.海嘯警報解除後:
   (1) 持續透過漁業廣播電臺及漁業通訊電臺廣播,通知海上作業漁
     船注意有無遇難漁船,並立即回報電臺,俾利通報搜救單位展
     開搜救,本會公務船舶視需要配合投入救災工作。
   (2) 啟動本會災情查報機制,調查本會及所屬機關(單位)辦公廳
     舍與農業災損。
   (3) 以航遙測圖資進行初步災情研判。
   (4) 啟動農路、農田水利設施、林道等緊急搶通修機制。
   (5) 妥善處理畜、禽、魚類等動物屍體,避免引發疫病。
   (6) 監控農產品供需情形,適時穩定物價,必要時進行糧食調度。
   (7) 公告政府災害救助或補助訊息,與相關重建措施。


七、災後復原
(一)辦理農、林、漁、牧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低利貸款或其他專案措
   施。
(二)推動農、林、漁、牧業產業輔導措施及重建計畫。
(三)辦理公有設施及辦公廳舍等復建工程。
(四)辦理農田水利、水土保持、漁港等設施復建工程。


八、海嘯應變流程圖如附件。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