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為依森林保護辦法第九條規定
,辦理經管國有林地排除占用侵害後續復育造林事宜,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按森林保護辦法第九條規定「森林保護機關發現在國、公有林內擅自
墾殖、放牧或占用,經查獲有行為人者,應循刑事、民事訴訟程序處
理;未發現行為人者,應於現場公告限期於一個月內移除地上物,屆
期仍未移除,逕行排除侵害,復育造林。」,故本注意事項所稱排除
占用侵害泛指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各林區管理處)循
前開法定訴訟程序、公告或其他行政程序,收回經管國有林地遭墾植
農作物、果(茶)樹、木竹及擅設工作物等。
三、林地收回後各式地上物施作原則如次:
(一)屬原生林木或未經矮化、嫁接處理屬造林樹種之果樹者:不予更新
,但成林狀況不甚理想,得施以補植、除蔓、刈草等相關撫育作業
。造林木種類準用林務局租地造林樹種規範。
(二)屬竹林者(含竹木混生):0.5(含)公頃以下採皆伐方式辦理;
0.5公頃以上則採帶狀或塊狀砍伐方式,營造成栽植帶後復育造林,
栽植帶造林3年後,視林木長成狀況,再評估規劃伐除竹林保留帶及
復育造林。
(三)屬果(茶)樹、檳榔及其他農作物者,其施作方式如下:
1.檳榔或經矮化、嫁接處理屬造林樹種之果樹者,先依現況將地上物截
幹保留約80公分樹高,並於間隙地中間栽植造林;撫育期間,對於留
存樹頭所萌蘗(芽)生長過盛致影響造林木生長,應砍除萌蘗(芽)
部分,俟3年造林木長成後,原留存樹頭再於基部30公分以下處予以砍
除。但對於坡度陡峭經現勘認果樹以不截幹較具水土保持效益者,應
依下列方式辦理。
(1)地上物為果樹者,整地時先將現存果樹側枝全數修剪僅留主幹,於
空隙地採用橫坡造林方式栽植林木;每次撫育刈著時將果樹側枝一
併修剪避免復耕,俟造林木達1.5公尺以上時,再將果樹砍除,砍
除後之空隙地再栽植林木,營造複層林。
(2)地上物為檳榔者,如為密植之檳榔,每公頃保留檳榔1,000株,其餘
檳榔截幹保留約80公分樹高,採用橫坡造林方式栽植林木,俟造林
木達1.5公尺以上時,再將保留之檳榔砍除,砍除後之空隙地再栽植
林木,營造複層林。
2.灌木型農作物如茶樹、咖啡等,則於基部30公分以下處砍除。
3.短期農作物如生薑、高麗菜等蔬菜者應於復育造林前,於整地作業時,
一併剷除。
(四)屬擅設工作物者:除地面上之建物須完全拆除外,地面如有水泥鋪面
亦應一併清除,必要時予以客土再進行栽植工作。
四、復育造林時注意事項如下:
(一)林地收回後立即復育造林,並於造林季節加強補植。
(二)收回林地如面積小且位置零散者,得由各林區管理處授權所轄工作站
採直營或僱工施作;如面積大或位置集中者,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
理造林招標作業。
(三)造林樹種規劃以適地適木為原則。樹種應選擇在原分布海拔範圍不超
過500公尺內原生樹種為主,並採混合林栽植,以增加物種多樣性。
(四)造林方式採用群狀、塊狀或帶混合密植,以避免森林發育過程,生長
初期較緩慢之樹種因競爭力弱而被淘汰。
(五)原占用地上之林木為原生林木或未經矮化、嫁接處理屬於造林樹種之
果樹予以保留,一併撫育管理;檳榔或經嫁接處理之果樹,則依現況
將地上物截幹保留約80公分高。
(六)收回占用地之竹林更新,應依「竹林復育森林之規範」辦理。
(七)土壤退化地區復育:
1.針對劣化地或濫墾收回地進行土壤採樣,委請相關單位做土壤性質檢測
分析,檢測分析項目pH值、土壤全氮、土壤有效磷、土壤有機質、土壤
CEC及置換性鉀、鈉、鈣、鎂等項目,依檢測結果提出造林作業的方向。
2.土壤性質改善方式,包括改良土壤化學性質、微生物及施行植穴客土等,
說明如下:
(1)土壤化學性的改良:一般森林土壤為弱酸性土壤,惟收回之林地如長
期栽植蔬菜地區,因經年使用石灰成為鹼性土壤,不適合林木生長。
鹼性土壤容易引起鐵、錳、鋅等微量要素之缺乏。而又常因鈣、鈉過
多,使磷、鉀的有效性降低。其改良方法可施用石膏、硫黃粉、硫化
鐵、硫酸銨等,並充分灌洗除去鹼性物質,多施鉀肥,必要時噴施含
鐵、錳、鋅等溶液改善土壤酸鹼值。為減緩對土壤衝擊,以少量多次
方式逐步改善實施。
(2)土壤微生物性的改良:菌根菌可以提高寄主林木之抗旱性、耐凍性、
耐酸和有毒物質、耐鹽性、耐養分貧機瘠及抗重金屬等。為使栽植苗
木具菌根菌,可採集森林土壤與栽植地區土壤混合,促使栽植苗木間
接接種菌根菌,或於苗圃中培養已接種菌根菌之苗木,再移植林地,
以改良土壤環境,適合微生物之活動,有利林木之利用。
(3)施行植穴客土:對於土壤劣化地區,為儘速完成復育造林,依現況需
求,增加富含有機質、營養分較高及無感染竭根病、紅火蟻等病蟲害
之客土,並加大植穴寬度及深度,採植穴客土與栽植地區土壤混合,
改土壤性質,以利林木生長。
(八)加強造林地監測及監工管理,監督與指導廠商確實依約履行,以確保造
林工作順利完成,如發現成活率不佳,應即通報,及早補植,確保造林
成功。
五、為避免收回占用地復遭墾植或復育造林木遭受破壞情事發生,各林區管理
處應針對遭占用林地收回逐案造冊追蹤並加強林地護管工作,列管期限不
得少於3年。
六、各林區管理處林政部門及造林部門應相互配合;剷除地上物、收回林地及
加強林地巡護工作由林政部門主導辦理;後續復育造林事宜由造林部門主
導辦理。占用地排除後,立即復育造林;如無法立即復育造林,除加強巡
視外,並應於最短期間完成復育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