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對於辦理法制作業績優人
員之獎勵,提供具體敘獎依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法制作業,指本會各單位人員為辦理法律與法規命令之制
(訂)定或修正,所進行之各項工作。
三、法制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第二項規定外,不予敘獎:
(一) 修正內容簡單僅係文字修正。
(二) 配合母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修正而相應修正。
(三) 將已無存在必要之法規予以廢止。
(四) 制定或修正之法律條文數未達五條。
(五) 訂定或修正之法規命令條文數未達十條。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本會考績委員會認屬法制作業績優者,得記
嘉獎或記功。
四、辦理法制作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記嘉獎:
(一) 制定或修正之法律條文數達十條以上,未達二十條。
(二) 訂定或修正之法規命令條文數達二十條以上,未達三十條。
(三) 有第五點各款情形之一。
五、辦理法制作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記功:
(一) 制定或修正之法律條文數達二十條以上。
(二) 訂定或修正之法規命令條文數達三十條以上。
六、本原則所定嘉獎、記功,得視法制作業之困難程度與其所涉及之深
度範圍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勵。
七、依本原則辦理敘獎,應於法律公布或法規命令發布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