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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3: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固定式土石流觀測站建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保監字第1121858779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減災監測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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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固定式土石流
    觀測站(以下簡稱觀測站)建置之作業方式,訂定可供依循之規定,
    以利持續蒐集全國土石流觀測資料,並作為相關警戒基準值分析、警
    戒作業執行之重要參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適用對象
    本作業要點適用於觀測站之新建或遷建,與其儀器設備之建置及調整
    作業。

三、建置需求性評估程序
  (一)初評:
    1.新建站區域初評:該區域或鄰近地區尚無代表性觀測站,經本署土
      石流防災中心評估有建站必要,且符合以下條件者,得辦理建站評
      估作業。
     (1)為本署已公布之土石流潛勢溪流,或近一年曾發生土石流災害之
        溪流,但尚未納入土石流潛勢溪流公布名單者。
     (2)擬建站區域屬土石流頻發區,且站址具代表性,能代表該區域及
        鄰近類似條件區域的自然環境。
    2.遷建站區域初評: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辦理遷建站評估作業。
     (1)觀測站運作達五年以上(含五年)且短期無災害之虞者。
     (2)觀測站因其他原因須變更地點者。
  (二)複評:
    1.複評作業由本署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辦理現地勘查,並撰寫
      評估報告,其內容應含站址選定及儀器設備初步規劃。
    2.新建站複評之評估項目應包括崩塌規模、上游集水區坡度、岩性、
      材料破碎程度及植生等項。
    3.遷建站複評結果可採下列方式擇一:
     (1)全站拆遷:觀測站經評估無繼續觀測必要者,得辦理拆除作業或
        遷移他處。
     (2)部分調整:為因應觀測業務需求,得調整觀測站儀器屋及儀器設
        備之位置、數量、型式等。
    評估報告經本署召開審議會議審查有新建、遷建及調整儀器設備必要
    者,優先納入年度計畫,據以執行。

四、站址選定原則
    觀測站站址選定評估項目應考量用地、電力、通訊及交通可及性等條
    件。

五、觀測站儀器設備建置及調整原則
  (一)觀測站建站儀器設備之建置規劃應考量以下項目:
    1.儀器設備功能
    2.儀器設備設置位置適宜性
    3.儀器屋型式
    4.電力及通訊傳輸方式
  (二)觀測站遷站作業之儀器設備之建置規劃應考量以下項目:
    1.儀器設備功能
    2.儀器設備汰換年限
    3.儀器設備設置位置適宜性對已達汰換年限之儀器,應逐年進行更換。

六、附則
    為辦理各項評估作業執行細節,本署得另訂相關作業手冊。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