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依據: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主旨:八斗子漁港碧砂泊區示範區停泊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為維持八斗子漁港碧砂泊區示範區船舶停泊秩序及安全需要,
船舶停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示範區碼頭泊位(不包括第三區域碼頭前之七席浮動碼頭)計
三十六席,如附件,停泊方式如下:
(一)東突堤內側碼頭計二檔共十八船席,船舶應以船體平行碼
頭方式泊靠。
(二)第一、二區域碼頭計八船席,船舶應以船體垂直碼頭方式
泊靠。
(三)第三區域碼頭計二檔共十船席,船舶應以船體平行碼頭方
式泊靠。
(四)示範區泊位(不包括第三區域碼頭前之七席浮動碼頭),
由基隆市政府統籌調度,非經基隆市政府核准,不得停泊。
二、示範區第三區域碼頭前之浮動碼頭,計七席:
(一)八斗子漁港碧砂泊區遊艇區完工前,僅供本會漁業署核准
之遊艇,及基隆市政府核准專營及兼營娛樂漁業漁船搭載
之乘客上船、下船使用;其餘船舶非經基隆市政府核准,
不得停泊。
(二)八斗子漁港碧砂泊區遊艇區完工後,示範區之浮動碼頭由
基隆市政府統籌調度,非經基隆市政府核准,不得停泊。
三、船席調度由基隆市政府依公開、公平方式辦理。
四、本港籍專營娛樂漁業漁船休業期間,應移泊至基隆市政府指定
八斗子漁港碧砂泊區示範區以外之停泊位置。
五、本會或基隆市政府因推動業務或辦理活動需要,得依漁港法第
十六條規定,指定各類船舶之船主,限時將船舶移泊至指定地
點。
六、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漁港法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