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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無特定病原(SPF)豬場認證查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1121472949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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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為供試驗研究、疫苗檢定或生物技術原料之用途,就無特定病
  原(以下簡稱 SPF)豬場之認證及查核作業,予以規範,特訂定本要
  點。


二、申請 SPF  豬場認證,豬場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畜牧
  場登記證書及相關資料逕向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農科
  院)申請,並由農科院進行審查及認證作業。
  前項豬場應設置獸醫師或特約獸醫師。


三、農科院為執行 SPF 豬場認證事宜,設置 SPF 技術小組。


四、農科院受理 SPF 豬場認證之審查項目如下:
(一)資料審查、評估及現場勘查。
(二)豬場設備及人員。
(三)豬隻來源。
(四)豬場管制方法。
(五)豬場疾病監測方法。


五、前點第一款所定資料審查、評估及現場勘查,其項目包括交通、地形
  、風向、水源、人口、密度、距離、野狗、野貓、野鳥、嚙齒動物等
  活動情形、豬場建場設施及廢水排放處理。


六、第四點第二款所定豬場設備及人員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圍籬:應嚴格管制動物之進出。
(二)新建 SPF 豬場:由 SPF 技術小組提供設備建議,並協助規劃建場
   藍圖。
(三)傳統豬場變更為 SPF 豬場:
  1.全場豬隻應全部清空。
  2.澈底清洗消毒:
  (1)豬舍欄杆、地面及死角經清水沖洗乾淨且乾燥後以火焰消毒。
  (2)廣效性消毒藥水全面噴霧消毒。
  3.空置三十日以上。
  4.引進 SPF  哨兵豬二週,確認無第九點第四款及第五款之疾病項目
   。
(四)曾為 SPF 豬場重新申請認證為 SPF 豬場:其設施設備除應符合本
   要點規範外,場內現有豬隻按百分之九十五可信度、百分之十感染
   率,至少抽樣檢查二十九頭豬隻,依第九點所定疾病監測方法,確
   認無第九點第四款及第五款之疾病項目。
(五)人員訓練:
  1.每位員工應依第十點第四款之飼養管理作業進行訓練,並建立訓練
   紀錄。
  2.其他經農科院 SPF 技術小組同意方式辦理訓練。


七、第四點第四款所定豬場管制方法如下:
(一)母豬:由豬隻所有人或管理人將懷孕一百十三日之母豬運送至農科
   院 SPF 實驗室進行剖腹生產。
(二)初代 SPF 豬:在農科院 SPF 實驗室飼養至第六週至第八週齡,由
    農科院以 SPF 運輸車運送至豬隻所有人或管理人之豬場。
(三)SPF 豬:以初代 SPF  豬作為種豬進行生產,除加強生物安全管制
    外,依一般豬隻飼養方式進行第二代 SPF 豬之生產。


八、第四點第四款所定豬場管制方法如下:
(一)豬場所有人或管理人依第十點確實執行管制。
(二)農科院 SPF 技術小組得不定時前往 SPF 豬場查核管制作業。


九、第四點第五款所定豬場疾病監測方法如下:
(一)現場檢查:由豬場所有人或管理人自行每日自行,依臨床症狀及生
   產效率評估等作成記錄,並提供 SPF  技術小組作為三個月一次監
    測評估之用。
(二)血清學檢查:三個月一次,由 SPF  豬場向農科院提出申請並繳費
   後,由農科院 SPF  技術小組至該豬場執行特定疾病之檢驗工作。
   按百分之九十五可信度、百分之二十感染率,自 SPF  豬場至少抽
   樣採血檢查十四頭豬隻。
(三)屠宰場檢查:由農科院 SPF  技術小組負責,每三個月按百分之九
   十五可信度、百分之二十感染率,至少抽樣檢查十四頭豬隻,並進
   行萎縮性鼻炎、黴漿菌肺炎、放線桿菌胸膜肺炎、豬赤痢及疥癬等
   病之檢查。但 SPF 豬場無豬隻上市者,得免予檢查。
(四)SPF 特定疾病項目與檢驗方法:以病原分離與血清學診斷為主,其
   他方法為輔。

疾病項目

檢驗方法

萎縮性鼻炎

臨床症狀、鋸鼻檢查第二前臼齒橫鋸、細菌分離

黴漿菌肺炎

臨床症狀、細菌分離、肉眼病變、組織病理

假性狂犬病

血清學診斷SN gE ELISA

放線桿菌胸膜肺炎

臨床症狀、細菌分離、肉眼病變、組織病理

豬赤痢

臨床症狀、肉眼檢查、細菌分離

疥癬

豬耳垢鏡檢

(五)必要時,得另再監測前款以外之其他疾病項目,包括豬瘟、口蹄疫
   、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第二型豬環狀病毒等,其檢驗方法由農科
   院定之。


十、SPF 豬場之飼養管理:
(一)環境管制:
    1.建場位置:新建 SPF 豬場或傳統豬場變更為 SPF 豬場時,其地點
   應遠離其他一般豬場;且不得建置在交通要道上,該 SPF  豬場應
    設置禁止車輛及訪客進入之標誌。
  2.圍籬:設置可隔絕第三人、豬及其他動物接觸豬群之圍籬。
(二)人員管制:
  1.謝絕訪客:不允許工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進入豬場。但必要時,訪
   客於入場前七十二小時內不得拜訪其他豬場,並應經淋浴、換衣、
   換靴及消毒等程序,始能入場。
  2.專人管理:SPF 豬場之員工應為專職人員,禁止在外兼營畜牧獸醫
   工作。
(三)車輛管制:
  1.場外飼料車不得駛入場。該車僅得停放於圍籬邊,將飼料輸入至圍
   籬牆內之散裝飼料桶內。
  2.場外運豬車不得駛入場,僅於圍籬邊裝載豬隻。
  3.SPF 豬運輸車只能裝載 SPF 豬,並應於每次使用後澈底清洗消毒
   。
  4.SPF 豬場內之車輛限於場內使用,不得駛出場外。
(四)豬場飼養管理作業管制:
  1.SPF 豬場限於飼養 SPF 豬。
  2.工作人員進入 SPF  豬場,應淋浴、換穿豬場專用之工作服、膠鞋
    、頭帽、口罩、手套,且洗手與踏腳消毒後始得入場。
  3.飼養管理及獸醫用器械應先消毒後,始得攜入 SPF 豬場使用。
  4.袋裝飼料之外包裝應消毒後,始得移入豬舍。
  5.定期清洗、消毒豬舍、豬欄及運動場。
  6.依規定實施各種疫苗預防注射與驅蟲,其疫苗應使用死毒疫苗,且
   保留至少百分之十未注射疫苗豬隻,以作為哨兵動物使用。但依第
   九點第五款規定申請監測其他疾病項目者,不在此限。
  7.豬隻飼養之其他管理依一般豬場方式為之。
(五)新基因引進之管制,應符合下列各款方法之一:
  1.人工授精:精液應採自其他 SPF 豬場之公豬。
  2.胚移置:以無菌手術執行。
  3.寄養制度:外場之懷孕母豬以無菌操作手術取出仔豬,立即裝入 SPF
   運輸箱中送入 SPF 豬場,取出仔豬交由同期分娩之 SPF 母豬代養
   。
  4.由 SPF 實驗室生產培育初代 SPF 豬供更新用
  5.自其他 SPF 豬場引進SPF成豬


十一、申請 SPF 豬場認證,經農科院 SPF 技術小組認定符合設立者,核
   發 SPF 豬場認證合格證書,其有效期限為一年;期滿失其效力。
   認證合格之 SPF 豬場,期滿欲繼續為 SPF 豬場者,應檢附該場依
   第九點規定定期監測合格之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農
   科院申請換發。


十二、認證合格之 SPF  豬場飼養管理及疾病監控等管制措施,應依本要
    點進行管理,並依第九點規定定期向農科院申請執行疾病監測及配
   合提供樣品以供相關檢查。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執行疾病監測或監測不合格之 SPF  豬場,由農
   科院廢止其認證合格證書。


十三、SPF 豬場認證名單及認證查核作業內容與疾病監測報告,應刋登於
   農科院及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網頁。
   認證合格之 SPF  豬場證書經廢止或期滿失效後,農科院應自網頁
    移除原認證豬場資料,同時通知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


十四、農業部畜牧司及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成查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前
   往農科院查核認證作業。


十五、本要點有關證照、書、表、記錄和證明文件之格式,以及執行審查
   與認證作業所需費用,由農科院定之。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