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一定金額之授信案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農會漁會信用部之授信案件金額達各類授信對象計算之放款限額四
分之三以上。
(二)農會漁會信用部,具有下列各目情形:
1.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放比率達百分之二以上或資本
適足率未達百分之八。
2.擔保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無擔保授信及內部融資金額達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三、農會漁會信用部下列授信案件,免適用本基準:
(一)擔保授信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下,無擔保授信及內部融資新臺幣二百萬
元以下。
(二)受託代放款。
(三)存單質借。
(四)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授信。
(五)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六)承作購置自用住宅貸款。
(七)參貸全國農業金庫主辦之聯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