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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水保字第1051860251號 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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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農村再生並執行農村再
    生條例與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實施範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社區。
三、受理程序:
(一)農村社區得由社區組織代表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內容,於農村
      再生歷程網(http﹕//ep.swcb.gov.tw)提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
      畫需求,並將彙整表及申請書函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
      副知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村再生歷程網對前款農村社區所提
      之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需求,得排定建議優先順序及加註審查意
      見後,將審查表送分局辦理初審。
四、社區申請類型與內容:社區申請之類型與內容,除須符合下列各款外
   ,並應屬該社區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發展構想所列實施項目。
(一)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
    1.農村社區內老舊農水路修建。
    2.農村社區照顧服務設施。
    3.自用自來水處理及水資源再利用設施。
    4.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
    5.傳統建築、文物、埤塘及生態保育設施。
    6.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
    7.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社區道路、溝渠及簡易平面停車場。
    8.公園、綠地、廣場、運動、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
    9.污水處理、垃圾清理及資源回收設施。
   10.網路及資訊之基礎建設。
   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產業活化:產業活化之申請除須符合下列各項外,其內容應以農業
      相關者為限﹕  
    1.規劃設計:
     (1)農村社區產業資源調查、分析、診斷及輔導。
     (2)農村相關產業輔導培力計畫、產業人才培育計畫等。
     (3)農村特色之相關產業開發、設計、包裝、行銷及通路等計畫。
     (4)農村社區產業經營管理。
     (5)區域產業產銷網絡整合。
    2.行銷推廣:農村社區產業之促銷及推廣活動。
    3.產業條件改善及活化:農村社區產業技術應用、產業環境或設施之
      設置、改善及活化,但不得與其他機關重複補助。
(三)文化保存與活用:
    1.調查規劃:
     (1)農村文化資源基礎調查。
     (2)農村在地耆老田野訪查。
     (3)農村文化地圖及相關農村文化之文宣製作。
    2.空間保存維護與經營管理:
     (1)農村歷史文化建物及其空間之修護活化。
     (2)農村文化資產之經營管理。
     (3)農村文物典藏、展示與管理。
    3.農村文化傳承:
     (1)農村文化、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民俗及技藝傳承。
     (2)農村社區文化導覽訓練。
     (3)社區文化祭典及節慶活動。
(四)生態保育:
    1.社區生態資源調查及監測﹕
     (1)認識社區自然環境與生態特色。
     (2)認識動、植物。
     (3)動、植物資源調查方法訓練。
     (4)鄉土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及巡護人力組訓。
     (5)生物資源調查。
     (6)生態監測調查。
     (7)生態分佈圖建立。
    2.社區生態資源保護,得辦理下列各項,但不得編列人事費﹕
     (2)社區生態保育地區巡護。
     (2)社區生態保育地區清潔維護。
     (3)社區生態環境防治教育宣導。
    3.社區生態環境教育﹕
     (1)生態環境教育講座、研討及研習課程。
     (2)生態環境導覽解說訓練得辦理生態旅遊概論、生態解說技巧、生
        態遊程規劃、生態攝影、生態創意產業。
     (3)社區自然生態教育解說資料等宣導品製作。
    4.其他具提升社區生態環境助益之項目。
五、審議原則及經費額度:
(一)一般審議原則
    1.申請年度農村執行計畫之社區,除依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內容申請外,
      亦應符合行政院核定農村再生政策方針及農村再生整體發展計畫之
      原則。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優先補助:
     (1)社區發展能結合其他機關或單位資源。
     (2)社區以往年度申請補助內容包含環境改善、產業活化、文化保存
        與活用、生態保育。
     (3)社區訂有農村再生社區公約。
     (4)社區能有自主財源推動發展。
     (5)以往年度執行建設後續維護管理良好。
    3.社區申請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應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整體考
      量後提出,但不得僅申請由政府興建之項目。
    4.農村再生建設應依農村再生計畫之內容分年提出,並應針對最符合
      共同願景之項目優先辦理。後續年度則以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
      建設維護管理、產業活化、文化保存或生態保育等軟體需求為原則
      。
    5.建設需求項目應符合社區多數人公共利益、保護社區多數人生命財
      產安全,必要時得分期分區推動實施。
    6.農村社區申請各類補助如屬連續性計畫,經補助三年者,應有具體
      成效始得繼續補助。
    7.農村再生非以打造全新社區為目的,建設應以滿足社區農村再生願
      景之需求及考量對原有農村風貌及環境品質之影響,避免提供過度
      設施。
    8.農村社區得以僱工購料方式辦理各類申請項目,每一案補助額度以
      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
      自籌款。
    9.各項核定活動應搭配農村再生宣導。
   10.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由
      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二)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
    1.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應以既有聚落為核心,整體實施各項環境
      改善,並維持農村原有歷史文化風貌。
    2.公共設施建設,以滿足農村居民基本民生需求及改善農村社區環境
      品質為原則。新興之設施建設,應符合農村整體景觀及不影響周邊
      生態環境為原則。
    3.得由政府興辦或社區採僱工購料方式辦理。
    4.公共設施不宜過度設計,應以設施功能滿足所需及達到基本需求為
      原則,且由政府興辦者不得辦理建築物之新建與修繕。
    5.花架須有攀藤植栽,鋪面及牆面宜有適當在地農村文化元素設計。
    6.以結合社區在地材料元素為原則,並應具體突顯農村再生生活、生
      產、生態與文化之精神。
    7.農村社區工程項目以設施減量為原則,既有公共設施建設未經原權
      責或管理單位同意前,不得逕行予以去除、改善或維護。
(三)產業活化:
    1.規劃設計:
     (1)由社區自辦者補助上限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原則,之前年度延續
        推動或經評估執行能量較佳者,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六十萬元
        為限。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但原住民族
        地區之社區第一年申請規劃設計者,得免編列自籌款。
     (2)補助社區產品包裝設計者,以產出樣品為原則,不得補助相關量
        產費用。
    2.行銷推廣:
     (1)每一活動每日補助上限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原則,最高補助金額
        以新台幣六十萬元為限。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五自籌款。
     (2)執行單位申請行銷推廣活動而產生之門票、體驗費用等相關收入
        得列為補助計畫自籌款項;有賸餘者,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
        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3.產業條件改善及活化得以僱工購料方式進行。
    4.因計畫性質具專業性,而有委託專業單位協助執行必要者,經本會
      水土保持局審查後,得由社區與專業單位簽訂委託或合作契約方式
      共同執行。
(四)文化保存與活用:
    1.調查規劃:應經由社區居民參與討論、共同規劃為主,每一社區補
      助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為原則,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
      百分之十自籌款,並應配合相關文化輔導作業。
    2.空間保存維護與經營管理:申請補助之內容已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
      錄或指定者,應優先向文化資產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未依文化資產
      保存法登錄之農村歷史文化建物及其空間,具文化保存潛力及保存
      維護共識基礎者,得協商文化單位確認權責,由具有文化相關領域
      專家參與計畫,協助輔導其相關補助及文化保存作業。
      以上兩項均得以僱工購料方式進行農村歷史文化建物周邊環境改善
      。
    3.農村文化傳承研習:社區文化相關技藝傳承及文化導覽之研習或訓
      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
      費百分之十自籌款。
    4.農村文化傳承活動:社區具備特殊農村文化傳承意義之相關祭典或
      節慶活動,每一活動每日補助上限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原則,最高
      補助金額以新台幣六十萬元為限。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
      之二十五自籌款。
    5.具下列活動性質者不予補助:
     (1)常民性文化或節慶活動。但具備農村文化傳承意義者,得詳敘理
        由評估予以補助。
     (2)違反善良風俗等活動內容與表演。
     (3)炮竹、煙火等活動支出項目。
     (4)經查核有上述規定情事者,撤銷補助。
    6.具文化保存與活用輔導需求者,得由本會水土保持局或本會水土保
      持局協調文化單位專案輔導辦理。
(五)生態保育:
    1.社區生態環境教育:以生物多樣性、復育及保育精神進行,生態教
      育課程規劃可以月份、季別、年度實施,其內容包含社區生態環境
      課程大綱,生態解說訓練計畫。
    2.其他具提升社區生態環境助益之項目:得以維護既有生態環境及建
      構永續環境,採僱工購料方式辦理,並以環境物種衝擊較小方式進
      行。  
    3.申請生態保育屬社區生態資源調查及監測、社區生態資源保護、社
      區生態環境教育:辦理方式以社區自辦為主,每一案補助額度最高
      以新台幣十萬元為原則,但以往辦理有具體成效者,最高補助金額
      以新台幣二十萬為限,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
      。    
    4.原則不補助社區參訪生態旅遊,亦不得參雜其他非生態保育類型之
      補助項目。
    5.本款各類申請案之執行單位得結合生態保育相關領域專家參與。
六、相關書件格式:
(一)社區提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需求表」如附件一。
(二)社區申請各類計畫書件格式:(相關書件格式請於農村再生歷程網﹕
      http://ep.swcb.gov.tw下載)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
      建設以填列「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需求表」方式提報辦理,如屬
      社區自辦雇工購料、農村社區產業活化,農村社區文化保存與活用
      、農村社區生態保育請檢附「○○社區○○○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
      畫申請書」如附件二。
(三)社區申請函文定型稿,如附件三供參。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社區所提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申請文
      件,填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提報執行項目明細表」如附件四
      。
(五)社區申請補助前應先自我評估以往執行相關計畫情形,並於申請年
      度執行計畫時,檢附自我評估表(附件五),作為審議之參考。
(六)社區自辦項目完成後,於辦理核銷時,填具成果報告一式三份函報
      分局結案(如附件六);如以僱工購料執行,依「農村社區辦理僱
      工購料作業規範」辦理。
七、審查方式:
(一)初審:
    1.分局得邀集機關代表、專家學者,辦理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初審
      作業;分局辦理初審作業,應邀請相關單位、社區組織代表及社區
      居民,辦理現場實勘。
    2.分局針對政府興辦或社區申請各類僱工購料補助應填報實勘紀錄表
      (附件七)。
    3.分局辦理初審作業並加註初審意見後,併同實勘紀錄表及初審結果
      彙整表(附件八),送本會水土保持局辦理複審。
(二)複審: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就分局初審結果提送農村再生工作小組複
      審。政府興辦部分由本會依複審結果核定;社區辦理部分由執行單
      位依複審結果修正相關執行計畫書後,送分局核定實施。
(三)變更:
    1.社區自辦項目之計畫內容若有變更或取消,應函報分局辦理變更或
      取消核定,經分局核定後,副知本會水土保持局。
    2.政府辦理項目:
     (1)計畫核定後涉及經費之變更,且超出原計畫核定金額者,由執行
        單位單位函報本會水土保持局提報農村再生工作小組審核後辦理
        。 
     (2)計畫變更未涉重大原則變更,且在計畫原核定金額範圍內者,由
        分局核定,並送本會水土保持局備查。
     (3)涉及測量誤差、土地使用同意書調整或誤植座標等變更事項,由
        各分局依實核定後,送本會水土保持局備查。
八、執行單位:
(一)政府辦理:由分局執行為原則。另分局得委託相關機關或公法人辦
      理。
(二)社區辦理:計畫經費屬補助款,採僱工購料方式等諸如產業活化、
      文化保存與活化、生態保育,由提案社區組織或團體執行。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分局委託公法人辦理時,準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辦
      工程注意事項」、「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等
      相關規定辦理。
(二)辦理各項工程除政府採購法暨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分局依本會水
      土保持局「工務處理要點」辦理,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
      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辦工程注意事項」辦理。
(三)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
      畫補助基準」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等規
      定辦理;各類補助計畫結束後,如有結餘應依補助比率計算繳回本
      會水土保持局。
(四)計畫內如有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者,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
      ,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且不得以
      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及補(捐)助款之款
      之運用,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辦理。
(六)政府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應依「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
      施作業處理原則」辦理。
(七)社區執行僱工購料,應依「農村社區辦理僱工購料作業規範」辦理
      ,並應為僱用人員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
(八)社區執行時之相關經費核銷,應依「農村社區執行農村再生相關計
      畫經費編列及核銷說明」辦理。
(九)社區辦理個別宅院整建,應依「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