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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01: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101862719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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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調中央相關機關共同推動農
    村再生政策,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改善基礎生產條件
    ,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提升生活品質,以建設富麗新農村,特設農
    村再生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推動小組)。

二、本推動小組任務為農村再生政策、業務推動之協調事項。


三、本推動小組置委員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擔
    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主任秘書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
    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代表一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教育部代表一人。
   (四)經濟部代表一人。
   (五)交通部代表一人。
   (六)勞動部代表一人。
   (七)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八)文化部代表一人。
   (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十)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二)客家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十四)本會水土保持局局長。
   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三款代表人員由各機關之副首長、主任秘書或簡任
   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擔任之。


四、本推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
    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地方政府或學者專家列席。

五、本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理本推動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相關幕僚作業,由本會水土保
    持局辦理。

六、本推動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
    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七、本推動小組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
    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八、本推動小組所需行政經費,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