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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101862721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農村建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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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農村再生工作之規劃、協
    調及執行作業,特設農村再生工作小組(以下稱本工作小組)。

二、本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核直轄市、縣(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
(二)審核直轄市、縣(市)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三)審核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
(四)審核個別宅院整建補助。
(五)審查農村再生建設績效督導獎勵。
(六)審查農村再生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一款之認定事項。
(七)其他有關農村再生工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事項。

三、本工作小組置委員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局
    長兼任之;二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副局長、主任秘書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代表一人。
   (四)交通部代表一人。
   (五)勞動部代表一人。
   (六)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七)文化部代表一人。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九)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一)客家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二)本會企劃處代表一人。
   (十三)本會輔導處代表一人。
   (十四)本會農糧署代表一人。
   (十五)本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十六)本會林務局代表一人。
   (十七)本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四、本工作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工作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地方政府或學者專家列席。

五、本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處理本工作小組事務;相關幕僚作
    業,由本會水土保持局辦理。

六、本工作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
    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七、本工作小組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其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
    錄,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八、本工作小組所需行政經費,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