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防杜國外有害生物入侵
,維護我國農業生產環境,並兼顧國內出口業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復運輸入,指原由我國輸出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以原貨櫃
或原包裝方式輸入。
三、復運輸入前點之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申請書,
並依下列輸入方式檢附相關文件影本,向本署所屬各分署或檢疫站申
請輸入檢疫:
(一)以貨運方式輸入者,應檢附文件如下:
1.不符合輸入國規定或商業原因之證明文件。
2.國貨復進口報單、提貨單。但以快遞及外貨復出口方式申報輸出者
免附國貨復進口報單。
3.原輸出時之出口報單、提貨單及其他本署指定文件。
4.以外貨復出口方式申報輸出者,另須檢附進口報單及本署所屬各分
署或檢疫站簽發之輸出或再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
(二)以旅客攜帶及郵寄方式輸入者,應檢附文件如下:
1.本署所屬各分署或檢疫站簽發之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
2.其他本署指定文件。
前項植物或植物產品如屬輸出供參展後復運輸入者,應於輸出前向本
署申請專案復運輸入同意,並於輸入時檢附本署同意函及其他本署指
定文件。
四、植物或植物產品復運輸入檢疫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核對相關輸出入文件,審查貨品名稱及數量;部分貨品復運輸入者
,亦應審查其貨品名稱及數量。
(二)檢疫人員臨場檢疫時,應審視貨品包裝及貨櫃。
(三)臨場檢疫開櫃與檢查及取樣數量原則比照一般輸入植物檢疫規定辦
理,必要時得加倍或全數檢查。
五、復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經檢疫發現罹染「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
產品檢疫規定」之有害生物者,應依現行輸入檢疫規定辦理;若為我
國已發生種類或經檢疫發現附著土壤者,得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