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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比率上限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900227870號;台內地字第0990116075號;交總字第09900363171號;工程促字第09900198510號;農金字第0995070333號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農業金融管理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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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茲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

(一) 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 之百分之十五。

(二) 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