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肥料標示,除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標示外,並應標
示下列事項:
(一)廠牌商品名稱。
(二)製造地(國)。
(三)肥料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之電話。
(四)國內製造工廠(場)之電話。
二、肥料之包裝、容器或說明書上,記載、標示學術單位、試驗場所技術
授權、技術合作等相關事項或類似文字者,應標示技術授權文號、技
術合作計畫編號等證明文字。
三、肥料之包裝、容器或說明書上,記載、標示符合有機驗證基準,有機
農業作物栽培可用、有機農業適用商品資材、驗證機構推薦有機專用
等相關事項或類似文字者,應標示證明文件、字號等證明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