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延繩釣漁船之漁業人裝
設漁船監控系統(以下簡稱 VMS),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二、延繩釣漁船有下列各款情形,其漁業人得申請裝設VMS補助費:
(一)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
完成裝設 VMS,且未曾接受政府補助或獎勵裝設VMS。
(二) VMS 機型應符合本會公告之「符合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
之漁船船位自動發報器」或「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
赴臺日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應安裝之船位回報器廠牌型號、機
型及安裝規格」。
(三)漁船裝設之 VMS 正常回報船位並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
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抽測 VMS 船位正常。
三、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漁業人申請裝設 VMS 補助費:
(一)屬赴大西洋作業之延繩釣漁船。
(二)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四、延繩釣漁船之漁業人於對外漁協抽測船位後,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八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對外漁協申請補助費,最高補助金額
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一)指定船位通報聯絡人(含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地址
、電話、傳真或E-Mail帳號)。
(二)漁業執照影本。
(三) VMS 裝機費之發票正本(在國外港口由國外廠商裝機者,其發
票應經當地所屬轄區之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驗證,當地
所屬轄區無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者,由經濟部駐在當地
之商務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派駐之人員驗證)。
(四)設定 VMS 識別碼之證明文件。
(五)本會、對外漁協及本會指定之作業洋區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下
載船位資料之同意書(如附件)。
(六) VMS照片及含漁船標識之VMS天線照片各乙張。
五、本會得委託對外漁協辦理裝設 VMS補助金之審核及核發事項,對外漁
協彙整並審核申請人所有漁船之船位回報資料,合格者送本會複審後
,合於補助金發放者,由對外漁協核發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