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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三第二項之保證額度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 0910050182 號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會輔導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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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10050182 號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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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三第二項,訂定農會總幹事取具保證所提保
證人兩人以上之不動產金額或員工誠實保險之保險金額,按農會設置員額
及提撥用人費比率表之組別,第一組五百萬元,每增一組遞增五十萬元: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酌予提高,最高不得超過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