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1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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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指定犬貓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護字第1130073005號
法規體系:
動物保護目/動保行政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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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依據:
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依 據:
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名稱並修正為「指定犬貓為應辦理
登記之寵物」。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