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88) 農牧字第88040229號
法規體系: 動物保護目/動保行政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據:
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主旨: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