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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98 年度進修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金人字第0985092512號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農金其他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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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辦理依據︰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


貳、計畫目標︰
    為配合本局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成長,提供人員再學習與再教育
    之機會,以增進本局人員學識及專業新知,提升人力素質。


參、進修對象︰
    本局編制內公務人員。


肆、進修方式︰
    透過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等方式,修習與本局業務性質或
    工作內容相關課程或專題研究,依核定進修程序,分為下列方式:
一、選送進修:指本局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參加與職
    務有關之進修。
二、自行申請進修:指本局人員主動申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進修。


伍、進修人數︰
一、本年度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國內外進修總人數,以不超
    過本局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
二、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進修且申請費用補助之人數不予限制,惟進修項
    目應與本身職務相關。
三、自行以公餘時間進修且不申請費用補助之人數,不列入本計畫。


陸、進修資格條件:本局選送進修人員,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
一、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具備下列各款資格者。
(一)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
      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
(二)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二、具有外語能力者。但國內進修及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
    ,不在此限。


柒、經費補助︰
一、經核定參加進修人員,其費用補助規定如下︰
(一)公餘進修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成績優良者(進修之成績各科均
      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其進修費用,本局得視
      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學費、學分費或雜費,每學期每人最高得
      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全時進修或部份辦公時間進修人員,不予補助
      。
(二)進修人員應於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成績通知書(無進修成績
      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經單位主管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及
      繳費收據申請補助。
二、所需經費於本局年度預算相關費用項下勻支。


捌、核定進修程序︰
一、選送進修案件,應由選送單位衡酌業務需要,由服務單位或人事室將
    選送人員名單、進修課程、進修期間等簽奉核可後送經本局甄審委員
    會審議通過,並簽奉局長核定。
二、自行申請進修案件,應由擬進修人員簽奉核准,始得請領費用補助。


玖、本計畫陳奉  核可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