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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金政字第1125097013號函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農金其他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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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
    ,特設本署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署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署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署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考核及獎懲事項。
   (四)本署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五)本署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六)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委員遴派原則:
  (一)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政風
        室業務之副署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署長指派之代表兼任;委
        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二)經指派兼任委員者,於本職異動或退休時其兼任委員職務亦應同
        時免兼。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各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其職務代理人出席。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署長核定後實施,並副知農業部
    備查。


九、本要點奉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