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防杜國外動物疫病入侵,就隔離留檢動物之押運,特訂定本作業程
序。
二、輸入應施隔離檢疫動物,其輸入人或代理人於輸入動物前,應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輸入港口或機場動物檢疫單位(以下簡稱受
理檢疫單位)申報檢疫: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進口同意證明函。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核發輸入
檢疫條件函。
(三)防檢局或其分局核發之指定隔離檢疫場所同意函。
三、受理檢疫單位於輸入之動物運抵港口或機場時之押運作業如下:
(一)審核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繳驗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及提貨單,該
證明書及提貨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應由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其記載
事項須符合中華民國輸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條件之規定。
2.提貨單所列載運動物之船舶或飛機之航行途徑,不得經由疫區轉
運。裝運之動物數量應與提貨單相符。
(二)施行臨場檢疫:
1.核對輸入動物品種、性別及數量。
2.查核載運動物之包裝箱內有否夾帶其他禁止輸入之檢疫物。
3.施行動物臨床健康檢查。
(三)符合(一)、(二)規定者應即簽發動植物檢疫物品通關臨時憑證
,供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憑以辦理通關送檢。
(四)裝載動物運送至指定隔離檢疫場前,應施行下列前置作業:
1.檢查裝載動物之容器、防止墊料與排泄物外洩之設施及固定網之
完整性。
2.以適當之消毒劑施行運輸用車輛及裝卸用工具之消毒處理。
(五)派員押運:
1.受理檢疫單位應指派人員隨車將輸入之動物押運至指定隔離檢疫
場;惟星期例假日、應放假之紀念日及其他由中央人事主管機關
規定應放假之日不辦理押運作業,並事先於核發輸入檢疫條件函
時註明。因不可抗力事由致輸入之動物延至例假日到達者,其輸
入人或其代理人需事先向受理檢疫單位提出申請並檢具證明文件
,經查證確實後,可以個案辦理派員押運。上述例假日不辦理押
運之未通關動物其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自行負責照料輸入動物之
食物、飲水及安全。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派員押運:
(1)輸入之動物由政府機關或試驗研究機構派員自行提貨及押運者
。
(2)輸入之雛禽經防檢局核准於雛禽自行隔離場隔離,且其輸入人
指派專人自行提貨並備有專用載運車輛自行押運者。
(3)輸入之無特定病原(SPF) 蛋由其輸入人指派專人自行提貨並
備有專用載運車輛自行押運者。
3.受理檢疫單位於動物輸入時應先以電話通知隔離檢疫執行單位派
員至隔離場點接;至免派員押運案件,受理檢疫單位應先將相關
資料電傳通知隔離檢疫執行單位,俾派員點接,資料正本則另行
補寄。
四、運送動物至指定隔離檢疫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文件點收及消毒作
業:
(一)押運人員應將輸入動物檢疫申請書影本、動植物檢疫物品通關臨時
憑證、動物臨檢紀錄表、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影本等,交由隔離
檢疫執行單位檢疫人員點收。
(二)完成卸貨之車輛、包裝容器、墊料及排泄物等,由隔離檢疫執行單
位檢疫人員監督消毒焚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