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台八九研展字第○○二○三七四
號函頒「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辦理。
二、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本署署長
與民有約活動,展現親民、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建構署長直接
與漁民面對面溝通機制,聽取漁民對施政的意見,瞭解漁民需求,主
動發掘問題,作為未來研擬漁業政策之參考。
三、辦理時間:每三個月辦理一次,每次一至三小時。
四、辦理地點:分北、中、南、東及離島地區。
五、受理方式: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每次原則二十人,內容相同案件以
申請一次為原則。
六、受理登記地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0 台北市潮州街2號、電話:(02
)33436203、傳真電話:(02)23913601)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806 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
一路一號、電話:(07)8137415、傳真電話:(07)8136591)
七、受理登記處理:受理預約登記時,請民眾將擬提問題書寫於申請表內
(如附表),民眾所提問題非屬本署範圍者,委婉告知權責機關之名
稱。
八、約見通知:至遲於約見前三日通知申請人預定約見之時間、號次、場
所(地址、交通路線及位置圖示)、相關單位、聯絡人、電話等。
九、約見預備:
(一)由本署秘書室訂定年度工作表,其內容包括辦理場次之登記日期、
登記地點、預定約見時間、約見地點及協辦單位。
(二)請協辦單位於受理登記案件截止後將民眾所提問題之申請表彙送本
署秘書室,俾依權責分工通知相關單位,以瞭解案情提供意見。
十、約見方式:由署長親自約見民眾,如因事不克親自約見時得指定副署
長代理約見,相關單位應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十一、約見後案件處理:約見完畢後,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應於約
見次日起十日內將辦理情形答覆申請人;未能於期限內辦結者,得
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函知申請人。
十二、本要點及申請表公布於本署網站:www.fa.gov.tw. 為民服務 - 署
長與民有約。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情形與業務需要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