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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01: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人事室暨所屬人事機構甄選外補人員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人處字第1120113412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組編任免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人事室(以下簡稱本會人事室)人員暨所屬一級機
    關人事機構人事主管職務出缺,如經本會人事室主任(以下簡稱主任
    )核定,應業務需要對外甄選人員時,由本會人事室將簽奉核可之外
    補人員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登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
    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事求人」通報,通報及報名時間3至7日。報
    名截止後,本會人事室將報名人員資料彙整填具應徵人員簡歷名冊(
    格式如附件二),擇優辦理面試,必要時得舉行測驗,並將結果填具
    甄選外補人員評審表(格式如附件三),並依積分高低造列甄選外補
    人員甄審名冊(格式如附件四),檢附有關資料,簽請主任同意交付
    本會人事室暨所屬人事機構甄審委員會評審。


二、本會人事室所屬二級機關人事機構人事主管 /人事機構人事佐理人員
    職務出缺,其一級機關人事機構 /用人機構於考量業務需要,擬對外
    甄選人員時,即填具職務出缺辦理外補建議表(格式如附件五)及外
    補人員申請書函報本會人事室經主任核可後,由用人機構將外補人員
    申請書登錄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事求人」通報,通報及報名時間為
    3至7日。報名截止後,由用人機構擇優辦理面試,必要時得舉行測驗
    ,並將結果填具甄選外補人員評審表,並依積分高低造列甄選外補人
    員甄審名冊,檢附有關資料函報本會人事室,再簽請主任同意交付本
    會人事室暨所屬人事機構甄審委員會評審。


三、為簡化作業及因應用人之需,本會人事室暨所屬人事機構於辦理公開
    甄選時,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並於外補人員
    申請書「名額」欄註明。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三個月
    ,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
    限。上開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網路公告內載明周知。


四、同時辦理面試及測驗時,配分比例面試占80%、測驗占20%。


五、甄審會評審後,依規定報請主任核定之。
    主任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
    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六、本規定自核定之日實施。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