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金門縣健康牛隻及其優質生鮮產品輸臺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輸臺供宰牛隻:指自金門縣輸往臺灣,並於臺灣屠宰之牛隻。
(二)供宰輸臺牛隻:指於金門縣當地屠宰後,其屠體及其生鮮產品輸往
臺灣之牛隻。
三、申請輸臺供宰或供宰輸臺之牛隻來源及其來源場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牛隻來自金門縣,並於金門縣飼養至少一年以上。
(二)牛隻於來源場飼養至少三個月以上。
(三)牛隻經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建檔管理,具有烙印或防疫編號。
(四)來源場經金門縣政府登記有案並須落實牛籍管理及自衛防疫措施:
前項來源場出生一週內之仔牛或來自國外或臺灣輸入之無烙印牛隻,
動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代理人應即通報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現勘拍照
存證,給予牛隻防疫編號並登入「金門牛隻銷臺資訊管理系統」,且
於一個月內釘掛耳標或刺青。
四、申請輸臺供宰或供宰輸臺牛隻來源場之牛隻須符合下列健康條件:
(一)來源場牛隻過去三個月無發生或可能感染口蹄疫或牛瘟等甲類動物
傳染病。
(二)來源場牛隻須依「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規定完成口蹄疫疫苗免疫。
(三)來源場牛隻歷次抽驗口蹄疫中和抗體及非結構蛋白抗體,結果均呈
非結構蛋白抗體陰性及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中和抗體反應,且經動物
防疫人員檢查為健康情形良好。
(四)來源場牛隻若檢出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者,該場須經逆向追蹤複
檢,證明全場無病毒活動。
前項抽驗,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應每半年辦理一次,每一來源場應採
樣十五頭牛隻,如來源場飼養牛隻未達十五隻,則全場採樣。
五、輸臺供宰牛隻輸出前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牛隻輸臺前須於來源場或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指定之隔離場所內隔
離飼養檢查至少十四日,期間經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派員檢查健康
情形良好,無任何臨床疫病症狀。
(二)隔離飼養檢查期間牛隻應採血送檢口蹄疫中和抗體及非結構蛋白抗
體,結果均呈非結構蛋白抗體陰性及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中和抗體反
應,始得輸臺。
六、申請輸臺供宰牛隻及其來源場符合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或申請供宰輸
臺牛隻及其來源場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者,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
得開立牛隻健康證明(書)(格式一)。
七、輸臺供宰牛隻申請流程如下:
(一)由動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代理人填具申請書(格式二),並檢具金
門縣動植物防疫所出具之牛隻健康證明(書),向金門縣政府申請
,經金門縣政府審查合格,於申請書上加蓋合格章後,始得辦理牛
隻運輸作業,牛隻運至碼頭輸出前,運送輸臺供宰牛隻之車輛應有
防漏設備,且牛隻離場至裝載運輸過程應避免被污染,運輸途中不
得與其他動物接觸。動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代理人檢具加蓋合格章
之申請書及牛隻健康證明(書)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
疫局高雄分局金門檢疫站(簡稱金門檢疫站)申請檢查,經金門檢
疫站派員檢查健康情形良好,無任何臨床疫病症狀,及經查對加蓋
合格章之申請書、牛隻健康證明(書)、牛隻數量及編號無誤,始
得辦理輸臺。該批牛隻加蓋合格章之申請書及牛隻健康證明(書)
須併同牛隻運至臺灣屠宰場收繳。
(二)金門縣政府須於牛隻運輸前,傳送加蓋合格章之申請書至下列機關
或單位供其查對:
1.金門檢疫站。
2.輸臺目的地港站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分局
檢疫站(簡稱分局檢疫站)。
3.屠宰場轄區動物防疫機關及分局檢疫站。
八、輸臺供宰牛隻抵臺檢查及控管措施:
(一)到達目的地港站後,裝載於車、船內之牛隻應經轄區分局檢疫站派
員查對加蓋合格章之申請書、牛隻健康證明(書)、牛隻數量及編
號無誤,並檢查健康無虞,始得卸載及直接送至屠宰場繫留,並於
抵達屠宰場四十八小時內屠宰完畢。港口清潔與消毒工作由動物所
有人、管理人或代理人負責,並由轄區分局檢疫站監督執行。
(二)運送牛隻之車輛應有防漏設備,並於進入屠宰場及卸載牛隻離場前
,由屠宰場派員完成清潔與消毒後,車輛始得進離場。
(三)輸臺供宰牛隻有隔離檢查必要者,應由動物防(檢)疫人員實施檢
驗。
(四)輸臺供宰牛隻至屠宰場繫留後,屠宰前由派駐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
負責查對牛隻數量及編號與牛隻健康證明(書)是否相符,以及觀
察牛隻健康情形,並執行屠宰前及屠宰後檢查,屠宰完畢後於金門
縣輸臺供宰牛隻加蓋合格章之申請書註記簽章並電傳金門縣動植物
防疫所銷號,且副知屠宰場轄區動物防疫機關及分局檢疫站備查。
(五)輸臺供宰牛隻屠宰完畢後,由派駐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監督屠宰場
完成清潔及消毒。
九、供宰輸臺牛隻申請應由動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代理人填具申請書(格
式三),並檢具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出具之牛隻健康證明(書),向
金門縣政府申請,經金門縣政府審查合格後,於申請書上加蓋合格章
。通過申請之牛隻於金門縣合格屠宰場屠宰,並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
師檢查合格及確認數量。
十、供宰輸臺牛隻檢查及控管措施:
(一)供宰輸臺牛隻應直接運至金門縣合格屠宰場,運輸途中不得與其他
動物接觸。
(二)供宰輸臺牛隻應於金門縣合格屠宰場集中隔離繫留,並應與其他待
宰動物分開。金門縣政府應督導該屠宰場於指定時間進行屠宰,期
間不得混入其他非供宰輸臺牛隻。
(三)隔離繫留期間由派駐屠宰場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進行動物健康觀
察,牛隻應經檢查健康情形良好,無任何臨床疫病症狀。
(四)供宰輸臺牛隻進行屠前檢查前,屠宰場應將動物所有人、管理人或
代理人所附加蓋合格章之申請書及牛隻健康證明(書)送屠宰衛生
檢查獸醫師核對其牛隻烙印或防疫編號;如有無法辨識編號之牛隻
,由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派員協助辨識確定無誤後,始得進行屠宰
作業。
(五)供宰輸臺牛隻完成屠宰前及屠宰後檢查後,由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
於金門縣供宰輸臺牛隻加蓋合格章之申請書上註記屠宰完畢時間及
牛隻編號,並簽章電傳至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由金門縣動植物防
疫所於「金門牛隻銷臺資訊管理系統」銷號。
十一、申請供宰輸臺牛隻屠宰程序及生鮮牛肉、牛內臟檢查措施:
(一)供宰輸臺牛隻應於金門縣合格屠宰場之牛隻屠宰線屠宰,並於該
場依「畜牧法」及「屠宰場設置標準」設置之預冷室及分切包裝
室完成分切及包裝後,儲存於輸臺專用之冷藏(凍)庫待運。
(二)牛隻於放血剝皮後,屠宰場應派員將其原有編號記載於標籤上,
並將該標籤置於對應屠體及內臟之適當位置,以供查對。標籤未
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同意,不得任意取下或更動。
(三)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之屠體應於分切包裝室執行分切及包裝作業
;屠宰場應負責管控並有完整進出紀錄備查,期間不得混入非供
宰輸臺牛隻之屠體、內臟或分切之生鮮牛肉。
(四)分切後之生鮮牛肉及牛內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現場確認已去除血塊及淋巴結,並監督屠
宰場於包裝箱(或密封之包裝袋)標示金門縣政府認證之檢查
合格標章及核對該批牛肉分切包裝紀錄表(格式四)。
2.屠宰場應於包裝箱上標示牛隻烙印(或防疫編號)及箱號,並
應將牛隻之屠宰及分切日期、重量等分別標示於牛肉或牛內臟
包裝箱(或密封之包裝袋)上,並於包裝箱(或密封之包裝袋
)標示金門縣政府認證之檢查合格標章,及填報該批牛肉分切
包裝紀錄表供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核對後,再電傳金門檢疫站
備查。
3.金門檢疫站必要時得派員執行確認檢查措施及標示工作。
4.裝箱牛肉應隨即移入屠宰場輸臺專用之冷藏(凍)庫儲放,並
由金門縣政府負責管理及製作進出管控紀錄備查。
(五)輸臺生鮮牛肉、牛內臟及其產品之分切、製作及包裝,須於金門
縣合格屠宰場為之。輸臺時,應由動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代理人
檢具加蓋合格章之申請書及牛隻健康證明(書),併同檢查物向
金門檢疫站申請檢查。旅客攜帶生鮮牛肉、牛內臟及其產品之密
封包裝袋有金門縣政府認證之檢查合格標章者,得替代加蓋合格
章之申請書及牛隻健康證明(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
疫檢疫局所屬輸臺目的地分局及檢疫站,必要時得對輸臺生鮮牛
肉、牛內臟及其產品進行檢查。
(六)輸臺生鮮牛肉、牛內臟及其產品應有完整包裝箱(或密封包裝袋
),其檢查應整批為之,經檢查不合格或夾雜來源未明之畜產製
品者,不得輸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