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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九十九年度推動農村再生建設研提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水保農字第1021865057號 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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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分局,為辦
    理農村社區建設、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及災害復建工作,落實農村
    由下而上共同參與,營造農村空間美學及生態環境,達成農村再生,
    建立富麗新農村之目標,特訂定本研提注意事項。


二、研提時程: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實施期程: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實施範圍:農村社區。


五、申請類型與內容: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
      1.環境改善及綠美化:
     (1)環境改善及各類空間之綠美化。
     (2)簡易生態環境保育措施。
     (3)環境整理及修景。
      2.空間活化再利用:
     (1)空間活化再利用及特色環境營造。
     (2)無用設施之減量處理。
     (3)生態保育及環境景觀維護。
      3.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
     (1)特色街景環境營造。
     (2)巷道空間改善。
     (3)街屋立面營塑改善。
     (4)社區環境及公共設施改善維護。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
      1.社區種樹、綠籬及環境綠美化。
      2.污水生態池、埤塘等景觀生態設施。
      3.生產、居住基礎設施。
      4.窳陋地區改善、意象塑造及閒置空間再利用。
      5.公廁設施、涼亭設施、眺望設施、標示解說設施、登山及健行步
        道。
      6.人行步道、社區鄰里公園、綠地、廣場、休憩設施、簡易平面停
        車場。
      7.社區農路、道路及排水改善。
      8.水土保持設施、防災設施、緩衝綠帶及景觀維護。
      9.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周遭環境景觀融合之維護或修繕。
     10.其他經本局認定者。


六、申請(提案)單位: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立案團
      體。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
      1.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立案團體。
      2.鄉(鎮、市、區)公所。
      3.縣(市)政府。
      4.本局所屬各分局。


七、申請原則及經費額度: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
      1.環境改善及綠美化: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為
        限。
      2.空間活化再利用: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
        ,曾參加本局培根計畫之農村社區優先補助。
      3.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一百
        萬元為限,符合農村再生計畫精神者優先補助。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以達到設施功能及計畫整
      體性之實際需求經費為原則,必要時應分期分區規劃施設。
(三)本計畫以不補助新建建築物為原則,但經評估確有需要者(該等設
      施需事先勘查其必要性、安全性及使用率,並詳列於補助申請書內
      ),不在此限。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
      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


八、受理窗口:本局所屬各分局。


九、申請文件: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二)。
      3.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七)。
      4.申請單位之設立核准文件影本及其它相關附件。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
      1.工程摘要(如附件五)。
      2.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七)。


十、審查方式:
(一)審查組織:
      1.初審:由本局所屬各分局組成初審小組,辦理初審作業。
      2.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局相關業務代表至少七人組成複
        審小組,辦理複審作業。複審小組審查委員須總額達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始得召開審查會。
(二)審查程序:
      1.初審:由本局所屬分局初審小組依據工程實勘紀錄表(如附件四
        )與申請文件辦理審查及排列優先順序,並依審查結果修正。各
        分局應將修正後內容填列初審結果彙總表(如附件三、附件六)
        ,檢附申請文件及工程實勘紀錄表(如附件四),函送本局辦理
        複審。
      2.複審:本局所屬各分局依附件五內容製作簡報,由本局複審小組
        依據附件十之審查評分項目辦理複審,各分局應依審查結果修正
        後實施。
(三)本局所屬各分局為配合農村社區災後復建或臨時急迫性之工程,得
      於授權範圍內,經分局長核可後辦理,並於七日內將相關簽核文件
      影本及工程實勘紀錄表(附件四)函送本局備查,免經審查程序。


十一、執行優先順序排定原則:
  (一)提案內容包函下列項目優先辦理:
        1.社區種樹、綠籬、環境綠美化。
        2.污水生態池。
        3.生產、居住基礎建設改善。
        4.文物、古蹟保存。
        5.窳陋地區改善。
  (二)已辦理農村再生發展輔助規劃者。
  (三)重點區已有明確構想且土地無虞者。
  (四)已提出農村再生計畫構想具體可行者。
  (五)配合休閒農業區及有機農業發展者。
  (六)具有災後重建需求者。
  (七)具地方均衡性考量者。
  (八)具其他特殊事項者


十二、執行單位: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計畫經費屬補助款,採僱工購料方
        式,由提案申請之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團體執行。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由本局所屬分局執行為
        原則,但視計畫推動之實際辦理情形,得委由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公所執行。


十三、經費處理原則: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
        1.執行單位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辦
          理。
        2.由農村社區組織或團體執行者,應自籌配合款至少百分之十。
        3.計畫內容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非屬申請項目。
       (2)非屬主管機關辦理權責。
       (3)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但具有公共意涵者不在此
            限。
        4.計畫核定後,執行單位得依工作執行進度,製據申請分次撥款
          ,以二至三次為原則;或於完工驗收後一次請領。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執行單位應依工作或預
        算執行進度或合約規定,分次申請撥付經費,計畫執行期限,以
        執行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原則。
  (三)計畫內容不得重複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查證重複申請者,除
        取消該項核定計畫,追繳已撥款項外,並於次年度停止受理該單
        位之申請。


十四、管理與維護:
  (一)工程內容應配合地方景觀特色,兼顧經濟、安全及實用性,以利
        後續管理維護。
  (二)申請單位應擬訂後續管理與維護項目,編制專責維護與管理或認
        養組織,由申請單位督導與管理。由本局所屬分局提案所建設之
        工程,應於工程完工驗收後造冊移由本局所屬分局所在地之縣(
        市)政府督導與管理。
  (三)設施完工後執行單位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並視地區條件得辦理
        委外管理,或交由農村社區、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團體認養
        ,以確保設施永續管理及維護品質。


十五、監督方式:
  (一)為掌握進度及品質管控,執行單位應配合本局規定填報相關管制
        表格。
  (二)品質管制:管制各工作階段實質內容或施工品質,應依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實施方案及本局工程品質
        抽驗補充規定等相關法令、手冊、施工規範辦理,以確保施工品
        質並落實全民監工。
  (三)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局得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查
        核及評鑑,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並提供所需資料。
  (四)執行單位應按本局之規定與期限(每月五日前),填報工程管考
        進度資料、經費支出狀況及辦理情形,相關資料將為日後審核之
        重要參據(本局工程管考系統網站 http://mis.swcb.gov.tw/)
        。
  (五)執行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工程內容確實執行,並於工程驗收後,申
        請撥付工程款時,檢送會計報告及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十)函
        送本局備查,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結餘款者,列入日後審核之
        重要參據。


十六、執行單位有下列情形者,本局得刪減、追繳或終止執行單位經費:
  (一)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實施者,得刪減或終止計畫經費。
  (二)辦理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之工程設計、工程施
        工發包等作業,已逾完成期限,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除
        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外,得終止或追繳計畫經費。
  (三)農村社區阻礙工程施工者,應由申請單位自行排除,有影響作業
        進度者,經督促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得刪減或終止工程
        經費。
  (四)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程施工進度連續二個月
        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改善者,得刪減計畫經費。
  (五)其他執行進度或經費支用落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得刪
        減或終止執行單位經費。
  (六)對於計畫執行落後、因用地問題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執行,經限
        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本局得視情形暫停撥付、予以調整或逕予
        取消工程經費。


十七、其它遵行事項:
  (一)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相關工程之設計預算書審
        查、發包、施工、驗收及變更設計等,應依政府採購法、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務處理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
        持局委辦工程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程經公告招標三次仍流
        標者,除特殊原因報本局核准外,得取消其計畫經費。
  (三)提案所列工程如非申請單位自行執行者,應先徵得所列執行機關
        同意代為執行方可提列。
  (四)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程需辦理變更設計者,
        執行單位應以符合原核定計畫目的與實施範圍之原則辦理,經費
        超出核定經費部分,除有賸餘款經本局同意支用外,應由執行機
        關自行籌措經費支付。
  (五)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程執行單位於年底前仍
        有未完工驗收工程需辦理經費保留時,應於年底前向本局提出保
        留款申請書,申請經費保留,由本局視實際情形決定經費保留與
        否及保留期限。
  (六)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
        函報所轄本局所屬分局核備,並副知本局。本局得撤銷補助資格
        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七)計畫執行或發包前應於施工所在社區召開地方說明會,協調施作
        項目是否符合當地需求,並視情況予以調整。
  (八)工程施作如有涉及山坡地開挖整地,應依規研提水土保持計畫送
        主管機關核定。
  (九)擬辦理之工程內容(如涼亭、公廁及停車場…等)須考量能否符
        合土地容許使用及建築相關法規申辦,若無法符合法規者請勿提
        報。
  (十)工程內容非屬本局或執行單位辦理權責,或屬個人私有土地、建
        築物及其設備(但具有公共意涵者不在此限)、未取得土地同意
        書者,請勿提報。
  (十一)執行單位應為僱用人員投保僱主意外責任險。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