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森林區域內之氣象、地形、植被
、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模擬區域內各處災害潛勢,劃分成
不同等級之預警資料。
第 3 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二、地形:內政部。
三、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
第 4 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一、森林區域燃料型。
二、森林火災頻度。
三、森林火災潛勢區域圖資。
第 5 條
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予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
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建置森
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
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後,本會視森林火災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
,依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