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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1: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251140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組織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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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為即時報導最新漁業氣象、海上作業安全資訊及
海難救助等業務,特設漁業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第 2 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節目企劃、編排、製播,新聞採錄、撰稿及編輯等事項。
二、電機設備之裝置、操作、修護及保養等事項。


第 3 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
等。


第 4 條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