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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魷釣漁船阿根廷魷漁獲物交由外國籍運搬船駁運裝櫃返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36131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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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西南大西洋魷釣漁船採捕
    之阿根廷魷漁獲物,交由外國籍運搬船駁運至烏拉圭蒙特維多港裝櫃
    返國,申請核發漁船捕獲不適外銷漁獲運返國內銷售免稅證明(以下
    簡稱不適外銷漁獲證明)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漁船:指領有本會發給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於西南大西洋從事魷釣
      作業之漁船。
(二)外國籍運搬船:指從事運搬漁船漁獲物之外國籍冷凍商船。
(三)漁船正常回報船位:指漁船該航次該次轉載前船位回報,無連續中
      斷六日以上或累計中斷日數未達二十一日之紀錄。但其故障報經本
      會核可有案並按規定以傳真回報船位者,其中斷日數不計。
(四)漁船正常回報漁獲資料:指漁船進入西經五十度至西經九十五度,
      赤道至南緯六十度海域後,漁獲資料回報無連續中斷六日以上或累
      計中斷日數未達二十一日之紀錄。但其故障報經本會核可有案並按
      規定以傳真回報漁獲資料者,其未回報日數不計。
(五)海上轉載:指經本會核准,漁船於港口區域以外之海域將本船所捕
      漁獲物轉載至外國籍運搬船。


三、非經本會核准,不得將漁船所捕之阿根廷魷漁獲物交由外國籍運搬船
    駁運至烏拉圭蒙特維多港裝櫃返國。
    未正常回報船位及漁獲資料之漁船,不得將所捕之阿根廷魷漁獲物於
    海上交由外國籍運搬船駁運至烏拉圭蒙特維多港裝櫃返國。


四、漁船船長或漁業人應於將所捕阿根廷魷漁獲物轉載予外國籍運搬船三
    個辦公日前,填妥魷魚轉載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向台灣區遠洋魷
    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魷魚公會)提出申請,經魷魚公
    會初審核轉本會許可,於收受本會書面同意後始可進行轉載。


五、漁船船長或漁業人應於完成海上轉載後三日內,將魷魚轉載明細表(
    如附件二)傳送魷魚公會,並經魷魚公會核對無誤後傳真本會備查。


六、漁業人就所捕獲之阿根廷魷漁獲物裝櫃返國卸售而申請不適外銷漁獲
    證明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魷魚公會初審,再經駐外單位簽證後,向
    本會提出:
(一)申請返台漁獲物捕獲期間之漁船作業動態報告表。
(二)貨櫃提單。
(三)魷魚轉載明細表。
(四)外國籍運搬船裝載漁獲物之艙位配置。
(五)漁獲物自外國籍運搬船卸下之過磅資料。
    前項第 3  款至第 5  款文件,於送魷魚公會初審前,須先經烏拉圭
    蒙特維多港當地公證公司認證。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