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動物保護業務,特設本部動物保護諮
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動物保護政策之研擬。
(二)動物保護法執行之檢討。
(三)動物保護教育、動物福利指標、動物福利白皮書之研擬。
(四)遊蕩犬貓族群控制、收容管理政策之諮詢。
(五)寵物及相關產業管理政策之諮詢。
(六)經濟動物、動物科學應用、動物展演管理政策之諮詢。
(七)其他有關動物保護工作推展及諮詢事宜。
三、本會置動物保護諮議委員(以下簡稱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動物保護司司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專家
、學者、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遴聘(派)之;其任
一性別委員比例應達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中,專家、學者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
表身分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二,其中至少應含獸醫師一
人。
四、本會得視需要設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派之委員擔任主持人,負責執
行各該分組工作規劃、研處等相關事宜,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擔
任工作分組成員。
五、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
機關、團體、專家或學者列席。
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為主席。
各工作分組得依需要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由工作分組主持人召集之
。
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派兼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由機關派兼之委員,應隨其本職
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派)。
九、本會及工作分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