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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民間團體加強審查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政字第109142124號 函
法規體系: 政風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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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本會及所屬機關對民間團
    體及個人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避免利益衝突,樹立廉潔形象,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不得對現職人員擔任負責人、常務董(理)事、常務
    監事(監察人)、主要經理人(如秘書長、總幹事、執行長)之民間
    團體予以補助。該任職機關之所屬機關,亦同。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離職人員於離職前一年內任職之本會或所屬機關,於
    該人員離職後三年內,均不得對該人員擔任負責人或主要經理人(如
    秘書長、總幹事、執行長)之民間團體予以補助。該任職機關之所屬
    機關,亦同。


四、農會、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中華民國四健會協會、社團
    法人台灣農學會、財團法人中華農學會、由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
    代表政府或公股擔任董(理)事、監事(監察人)之私法人,申請補助及
    其他依法規義務應予捐(補)助之案件,不受前二點規定之限制。


五、民間團體向本會或所屬機關申請補助,應說明有無第二點及第三點之
    情形(格式如附件),如有不實或故意規避本注意事項經本會或所屬
    機關查證屬實者,撤銷補助並追繳補助金。


六、本會及所屬機關應落實執行本注意事項,列為補助審查項目,並於契
    約或相關函件中敘明相關權利義務。


七、因本注意事項規定而不得接受補助之案件,經補助機關(單位)審認
    屬本會或所屬機關之重大政策或通案性補助,且有違公平者,得提經
    本會專案審查通過予以補助,並將補助之理由及效益評估,刊登本會
    網站。
    專案審查由本會主任秘書召集會議,並邀集補助機關(單位)、法規
    會、會計室、政風室之主管及其他經本會主任委員指派之人員共同審
    查之,其審查結果並應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可。
    依第一項規定經專案審查通過之補助案件,民間團體再以同一事由申
    請補助者,得由補助機關(單位)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可,免召開專
    案審查會議後,逕行予以補助,並將補助理由及效益評估,刊登本會
    網站。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