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本會及所屬機關對民間團
體及個人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避免利益衝突,樹立廉潔形象,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不得對現職人員擔任負責人、常務董(理)事、常務
監事(監察人)、主要經理人(如秘書長、總幹事、執行長)之民間
團體予以補助。該任職機關之所屬機關,亦同。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離職人員於離職前一年內任職之本會或所屬機關,於
該人員離職後三年內,均不得對該人員擔任負責人或主要經理人(如
秘書長、總幹事、執行長)之民間團體予以補助。該任職機關之所屬
機關,亦同。
四、農會、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中華民國四健會協會、社團
法人台灣農學會、財團法人中華農學會、由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
代表政府或公股擔任董(理)事、監事(監察人)之私法人,申請補助及
其他依法規義務應予捐(補)助之案件,不受前二點規定之限制。
五、民間團體向本會或所屬機關申請補助,應說明有無第二點及第三點之
情形(格式如附件),如有不實或故意規避本注意事項經本會或所屬
機關查證屬實者,撤銷補助並追繳補助金。
六、本會及所屬機關應落實執行本注意事項,列為補助審查項目,並於契
約或相關函件中敘明相關權利義務。
七、因本注意事項規定而不得接受補助之案件,經補助機關(單位)審認
屬本會或所屬機關之重大政策或通案性補助,且有違公平者,得提經
本會專案審查通過予以補助,並將補助之理由及效益評估,刊登本會
網站。
專案審查由本會主任秘書召集會議,並邀集補助機關(單位)、法規
會、會計室、政風室之主管及其他經本會主任委員指派之人員共同審
查之,其審查結果並應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可。
依第一項規定經專案審查通過之補助案件,民間團體再以同一事由申
請補助者,得由補助機關(單位)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可,免召開專
案審查會議後,逕行予以補助,並將補助理由及效益評估,刊登本會
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