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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2: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派兼公民營事業與財團及社團法人董監事人員遴派及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3551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組編任免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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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派兼公、民營事業及財團、社團法人
    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以下簡稱董監事)人員效能,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部直接投資之公、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之派兼。
(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獨資或與民間合資捐(補)助財團、社團法
      人董監事之派兼。


三、遴派原則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遴派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或財團、社團法
      人董監事,應由業務主管單位或所屬機關(構)依其事業、法人之
      組織法律、章程規定及業務政策目的,並依下列原則遴擇適當人選
      簽奉部長或機關(構)首長核可後,辦理相關人事作業:
     1、職務上對本部投資之民營事業機構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任
        其董監事職務。但部長、次長以外之公務人員,依「機關遴派(
        聘)公務員兼任職務上具直接監督關係事業機構董監事檢查表」
       (以下簡稱檢查表)檢查無不得遴派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2、兼任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重要
        職務(如副執行長、副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合計不得超過二
        個。但法令或章程明定之當然兼職,不列入計算。
     3、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本職異
        動或退休(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4、兼任財團、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應指派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兼任。
(二)遴派非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代表本部擔任公、民營事業或財團、
      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所具專長應適合法人業務需要。
(三)遴派非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代表本部初任或續任公、民營事業或
      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無論任期是否屆滿
      ,年滿六十八歲應即更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因業務需要或特殊原因,簽奉部長核可。
     2、依行政院規定報經該院核准。
(四)遴派人員代表本部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不論是否具公務人員
      身分,初任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二歲,年滿六十五歲應即更換。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依法令或捐助章程規定,屬於當然兼職。
     2、因業務需要或特殊原因,簽奉部長核可。
     3、依行政院規定報經該院核准。
(五)遴派人員代表本部兼任財團法人董事長職務,不論是否具公務人員
      身分,應於官方網站公開揭露被遴派人員之姓名、任期、遴(核)
      派理由,被遴派人員應具結本人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無在大
      陸地區涉及經濟利益。
   依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遴派之公務人員,經發現有檢查表所定
    不得遴派之情事者,應於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書面檢討報
    告,並由本部督促其限期改善或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派兼董監事人員(含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本部
    代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親自主持或出席董監事會議,每年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七。
      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先向兼職單位請假,並依下列規定委託代理行
      使職權。但其他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1、派兼公司董監事者,得依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監事。
     2、派兼財團法人董監事者,得委託其他董監事;其屬本部或所屬機
        關(構)人員派兼者,並得委託本職機關(構)之職務代理人。
(二)於出席董監事會議或行使相關職權後,應就議程中重大事項之內容
      及結論儘速書面陳核,並會知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或機關(構)。
(三)遵守政府法令與組織法律及章程規定,配合政府政策善盡職責,並
      適時提供有關業務運作改進之建言。
(四)督導或監督所兼任法人遵守政府法令、本部政策及法人章程規定。
(五)對於兼任法人之各項規章制度,應促請其定期檢討,遇有未盡完善
      之處,並應指導其改善。


五、考核原則(含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本部代表人員之考核):
(一)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與所屬機關(構),應於每年就派兼人員出席
      董監事會議情形及執行職務績效,依考核表(如附表)作綜合考核
      ;必要時,並可辦理專案考核。但就任未滿半年者,不予考核。
(二)前款之考核結果,除作為續予派兼之參考外,著有貢獻者,得由本
     (兼)職機關(構)酌予適當獎勵。
(三)派兼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解除兼任職務:
     1、職務異動不宜兼任。
     2、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3、違反本部業務政策或政府法令。
     4、其言行危害事業或法人利益。
     5、其他不適任情形。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