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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11483216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動植物防檢疫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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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海關沒入移送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處理之走
  私農產品,該農產品應符合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要點第三點規定,且
  依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所列應施檢疫品目之走私
  動物及其產品(以下簡稱私貨),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私貨銷燬處理機關及其處理區域規定如下:
(一)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灣本島。
(二)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澎湖地區。
(三)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金門地區。
(四)連江縣政府:連江縣地區。
    為因應緊急疫情需要,或前項所定銷燬處理機關無法處理時,本會得
    指定其他機關代為銷燬處理。


三、私貨之處理作業程序規定如下;其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聯繫通報: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轄區分局接
   獲查緝機關通報查獲私貨之情資,應立即陳報防檢局。
(二)準備作業:
   1.檢疫人員安全防護裝備,包括口罩或N95口罩或同等級以上口罩、
    眼罩、手套、安全帽、防護衣及膠鞋等。
   2.器材:照相機、急救箱、消毒用品(含消毒藥水、酒精、棉球、
    殺菌藥皂)、膠帶、安樂死藥物、防動物咬傷器材(如皮手套)
    、採樣器具及廢棄物容器等。
   3.設備:視動物類別配備如晶片掃瞄器、誘捕籠、吹箭、長桿捕網
    及車輛等。
(三)現場處理:
   1.防檢局轄區分局應指派檢疫人員到達查緝機關監管之私貨儲存地
    點,瞭解該私貨種類、性質、數量及包裝等,必要時,得會同政
    風人員一同前往處理。
   2.檢疫人員應於私貨儲存地點與周遭環境,設置防疫檢疫警戒線,
    將私貨隔離,並以適當方法消毒,及嚴禁工作人員以外之人員或
    動物與私貨接近及接觸。
   3.檢疫人員應依私貨種類,將私貨處理前後,分別拍照存證。
   4.檢疫人員應著安全防護裝備,注射藥物噴灑到個人口、鼻、眼時
    ,應立即用水清洗;遭針頭傷害、動物咬傷或抓傷時,用殺菌藥
    皂及流動的水、或可用百分之七十乙醇或百分之三雙氧水澈底清
    洗傷口,並妥善處理,必要時施以預防注射,以防杜破傷風、狂
    犬病之感染。
(四)處理過程:
   1.活動物
   (1) 禽鳥類以外之保育類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通知本會
      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或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鑑定處理。有傳染動物傳染病之虞者,須由防檢局轄區分局
      會同查緝機關及林務局施行安樂死及消毒密封,並採樣送檢
      測後,由查緝機關交由銷燬處理機關提領及銷燬處理。
   (2) 禽鳥類及非保育類動物:經查緝機關通知防檢局轄區分局施
      行安樂死與消毒密封,並採樣送檢測後,由查緝機關交由銷
      燬處理機關提領及銷燬處理,必要時請防檢局轄區分局派員
      支援提領及銷燬,或逕送本會家畜衛生試驗所進行採樣檢測
      及銷燬。
   (3) 活動物施行安樂死時,應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選擇合乎
      人道之適當方法執行之(參考資料如附件二)。
      (4) 施行安樂死時,請查緝機關提供適當場所。
   2.動物產品:
   (1) 保育類動物產品: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通知林務局或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處理。由防檢局轄區分局會同
      查緝機關及林務局予以消毒密封,並採樣送檢測後,由查緝
      機關交由銷燬處理機關提領及銷燬處理。
   (2) 非保育類動物產品:屬應施檢疫品目者,由防檢局轄區分局
      消毒密封後,由查緝機關交由銷燬處理機關提領及銷燬處理
      ;非屬應施檢疫品目者,協助消毒密封後,逕由查緝機關處
      理。
(五)參與檢疫人員將私貨消毒密封後,應將防護衣、口罩、眼罩、防咬
   手套、塑膠手套及膠鞋等置於廢棄物容器密封後銷燬或消毒處理。


四、銷燬處理機關提領及銷燬處理方式如下:
(一)查獲私貨數量過多,無法一次押運完成時,得分次提領。
(二)私貨以焚化、化製或掩埋方式銷燬處理。
(三)私貨來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為牛海綿狀腦病(BSE) 發生之國
      家且有傳播牛海綿狀腦病(BSE) 之虞者,採焚化方式處理。


五、後續處理規定如下:
(一)為疫情需要時,銷燬處理機關得將所提領之私貨銷燬物品採樣,送
   請本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檢驗。採樣樣本為禽鳥類,本會家畜衛生試
   驗所應將檢測結果函知防檢局轄區分局並副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
   署。
(二)填報處理情形:
   1.檢疫人員填寫重大事件速報單(如附件三)將處理情形立即陳報
    防檢局。
   2.檢疫人員有使用管制藥品者,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填寫管
    制藥品紀錄表,包括藥品名稱、製造廠商、藥品取得日期及其總
    量、瓶內所剩總量、被注射動物及使用者簽名等事項。
   3.私貨為活禽鳥時,防檢局轄區分局應將參與檢疫人員列冊衛生福
    利部疾病管制署列管。


六、防檢局轄區分局應派員配合查緝機關辦理巿面查緝工作,所查緝之私
    貨符合第一點規定者,依本作業程序處理。


七、防檢局轄區分局配合查緝機關或檢察機關進行活動物採樣送檢測時,
    應通知當地動物防疫機關辦理後續消毒及疫情監控事宜。


八、涉嫌走私者,如有涉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或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應處
    以刑責部分,檢疫人員應請查緝機關移送當地檢察署偵辦。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