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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21090378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稻作產業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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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糧食管理法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核發輸出入稻米同意文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稻米品項,其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一) 稻穀:CCC Code:1006.10.00.00-0。
 (二) 糙米:CCC Code:1006.20.00.00-8。
 (三) 其他全碾或半碾白米,不論是否磨光:CCC Code:1006.30.00.9
        0-7。
 (四) 糯米:CCC Code:1006.30.00.10-4。
 (五) 碎米:CCC Code:1006.40.00.00-4。


三、申請人申請稻米出口同意文件,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出口稻
    穀或糙米者,並應敘明用途。經本會審核同意後,核發輸出同意文件
    。有下列各款情形,並應另檢具相關文件:
 (一) 為試驗研究用之輸出稻穀或糙米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 輸出具有品種權之稻穀或糙米者,應檢附植物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
      出口證明文件。
    輸出白米、糯米或二者重量合計在六公斤以下,輸出人於出口報單輸
    出許可證號碼欄中填具通關代碼「AGG99999999990」者,免依前項申
    請稻米出口同意文件,本會逕予同意出口。


四、國內試驗改良場所育成之品種,未經命名推廣或命名推廣未達五年者
    ,其稻榖或糙米不得輸出。但雜交一代之稻穀或糙米、或經本會專案
    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申請稻米進口同意文件,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進口稻
    穀或糙米者,並應敘明用途。經本會審核同意後,核發進口同意文件
    。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並應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 進口稻穀或糙米作為種子供田間種植生產使用者,應檢附:
      1.種苗業登記證明文件。
      2.非基因改造種子證明文件。
      3.具有品種權之品種,應檢附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於國內種植之證
        明文件。
      4.品種特性說明書。
      5.種植計畫書:應包含種植時間、種植地點、種植面積、栽培管理
        方式、防範種子外流作法及行銷規劃等事項。
 (二) 進口稻穀或糙米作為學術交流或試驗研究用途者,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
    輸入白米、糯米或二者重量合計在六公斤以下,輸入人於進口報單輸
    入許可證號碼欄中填具通關代碼「AGG98888888880」者,免依前項申
    請稻米進口同意文件,本會逕予同意進口。


六、業者單次進口稻米數量達十公噸以上者,應於通關後二週內,依進口
    報單每批取樣約一千公克,並分成二份,一份自行保存半年,另一份
    送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未提供樣品者,本會農糧署將派員抽查。
    業者依前項規定提供樣品時,應敘明報單號碼、進口商名稱、進口國
    別、進口日期、進口米種類、總數量等資訊。


七、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本會審核申請案件應考量國家糧食安全、國
    家利益、品種育成、國內稻米產業發展、國內農民權益及政策需要因
    素,作為准駁依據。


八、本會受理申請後,依申請速別,分為急件及一般件之書面文件逐案審
    查。急件自受理申請日起三個工作日、一般件自受理申請日起六個工
    作日為准駁之決定。經審查資料欠缺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或審查不
    予核發者,所繳規費無息退還。


九、本出口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之次日起二個月;進口同意文件
    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之次日起一個月。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